赣州市印发《赣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

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11-17 22:48来源:赣州市农业农村网字号:

为加快推动我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家庭农场发展实际,近日,赣州市农业农村局修订完善了《赣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

    一、家庭农场的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指主要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备案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返乡创业人员、农村大中专学生、科技人员创办的家庭农场。

    二、评定标准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质合格。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备案或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已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稳定开展生产经营2年以上。

(二)技能较高。家庭农场经营者接受过农业相关教育或技能培训,熟悉有关的农业政策法规,能运用先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较高。

(三)规模适度。流转经营土地的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土地未转包;农业生产规模达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对经营规模相当于普通农户15—20倍或收入相当于外出务工平均收入的予以重点支持;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

(四)设施相当。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基础设施条件,机械化程度高于当地相同产业;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初级加工场所和设施,有效提供或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

(五)经营规范。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实行独立成本核算,合理设置会计账簿,财务管理规范;已形成规范实用的经营管理模式,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当地农业生产示范带动作用强。

(六)效益明显。有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正常年份农业生产经营年纯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农业收入占家庭年收入的80%以上。

(七)优先评定条件:

1.联农带农或带贫益贫成效突出;

2.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或者取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权;

3.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省级或国家追溯系统管理;

4.拥有注册(或拥有他人授权使用的)商标,或取得区域公共品牌的使用授权;

5.符合国家和省市政策鼓励支持的。

    三、评定程序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定流程图

发布通知: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开展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的通知向各地发布,并在网上公开

自愿申报: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      申报材料

乡镇审查。家庭农场所在地乡(镇)主管部门对家庭农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盖章确认报至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向市农业农村局行文推荐

市级复核。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报送的      家庭农场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媒体公示复核后,将确定名单在网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                            ↓

无异议,确定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有异议,对照要求再次复核,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报资格;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示范家庭农场

↓         

行文公告。公示期满,如无异议,认定名单由市农业农村局行文并在    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四、监测管理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监测一次。监测程序如下: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监测年份向乡(镇)主管部门递交监测材料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

(二)乡(镇)对其是否具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进行审查后,行文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后,形成监测意见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四)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后,将监测结果在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无误的,行文公布。

凡在申报评定和监测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其示范家庭农场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一)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在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再符合市级示范条件的。

各级将加大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支持力度,有关农业发展项目、融资贷款、农业保险等支农政策向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倾斜。省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对象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推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印发的《赣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监测及管理办法》(赣市农粮管〔2015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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