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标题 |
文号 |
1 |
《赣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
赣市府令68号 |
2 |
《赣州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
赣市府令69号 |
3 |
《赣州市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 |
赣市府发〔2012〕7号 |
4 |
《关于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
赣市府发〔2014〕24号 |
5 |
《赣州市加快引进发展金融机构奖励办法》 |
赣市府办发〔2014〕30号 |
6 |
《赣州市驻中心城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
赣市府字〔2014〕238号 |
7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的通知》 |
赣市府办字〔2016〕145号 |
8 |
《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
赣市府办字〔2017〕55号 |
9 |
《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
赣市府办字〔2017〕205号 |
10 |
《中心城区渣土运输公司化管理工作方案》 |
赣市府办字〔2017〕214号 |
附件2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修改《赣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市府发〔2013〕5号)
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校车原则上应纳入公司化管理”。
二、修改《赣州黄金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赣市府办发〔2024〕1号)
1.将第七条删除。
2.将第八条修改为“赣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五)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或者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3.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符合需要净空审核要求的,市、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民航江西监管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
(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
(三)建设项目测绘报告;
(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
(五)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见附件4),应当提供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六)应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
4.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赣州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