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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赣州黄金机场净空与电磁
环境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20〕13 号 


章贡区、南区、赣县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江西省机场净空管理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关于净空保护的要求,切实加强我市机场规划、净空保护工作,结合《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和2019 年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决定对《赣州黄金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实 施办法》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赣州黄金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黄金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赣州黄金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在赣州黄金机场净空区域内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江西省民用机场净空与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等规定,结合赣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非无线电设备等对航空通讯干扰和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图的要求以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划定的空间范围。

第三条 建立机场管理机构与相关单位的净空保护协调机制,成立赣州市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至少一年召开两次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所辖区域的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无线电管理、城管、气象、公安、生态环境、文广新旅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赣州黄金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赣州机场分公司具体负责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各有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净空保护区域范围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及民航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并监督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各类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三)无线电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对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频率和机场周围电磁环境保护进行监测,排查干扰民航专用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和设施。

(四)城管部门:负责查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五)气象部门:负责对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 千克自由漂移的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 以及直径大于 1.8 米或 者体积容量大于 3.2 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升放系 留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

(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机场周边环境保护工作,查处向机场排放污水、垃圾、粉尘以及在净空保护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等其他破坏机场环境的行为。

(七)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干扰航空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等影响航空通讯和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

(八)文广新旅部门: 负责文广系统无线电 发射设备的管理,组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民航 安全知识、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规定,配合 无线电管理部门处理可能产生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的有关事宜。

(九)各相关县(区)、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止所辖区域内违反净空规定的行为,并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机场净空区域保护

第五条 赣州黄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 公里,跑道端外各 20 公里的长方形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 和外水平面,其范围和限高要求以赣州黄金机场 净空保护区图所确定的标准为准(附图 1:赣州 黄金机场净空保护区示意图)。

以上所述空间范围主要涵盖本市以下区域:赣县储潭镇,章贡区章江新区、河套老城区、水西镇、水东镇,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三江乡、蟠龙镇、湖边镇、黄金岭街道,蓉江新区潭东镇、高校园区管理处、南康区唐江镇、镜坝镇、龙华乡、十八塘乡、太窝乡。

第六条 赣州机场分公司应当根据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的赣州黄金机场总平面规划图,在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绘制赣州黄金机场净空保护区图报送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后,并抄送涉及城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气象、住建、城管、公安、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规划、修建建筑(构)物或者其它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把关,把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修建的建(构)筑物前,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进行审查。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应当在审批前书面征求取得民航江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净空审核意见。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审批前必须取得民航江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净空审核意见,提交的具体审核材料和程序详见《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办法》(2016 年版):

(一)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径区1.2% 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 / 进近坡度面的建设 项目和其他物体;

(二)位于侧净空内:在过渡面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以及其最高点在内水平面和锥形面以下15 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三)净空保护区内拟利用遮蔽原则建设的超高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第九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和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包括临时设施,如建筑塔吊、井字架、广告牌、高压输电线等;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或者修建可能排放以上物质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 四)在机场围界外 5 米范围内搭建建 ( 构 ) 筑物和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 响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

(五)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灯光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污染的秸秆、垃圾、落叶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放风筝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八)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其他升空物体;

(九)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场所,包括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

(十)其它有可能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条 在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赣州黄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原有的超高建筑物或构筑物,其产权所有者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有关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第十一条 在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在赣州黄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九)项所列物体,要依法清除。

第十二条 在赣州黄金机场净空保护区外、机场基准点半径55 公里范围内修建高出原地面 30 米且高出机场标高 150 米的高大建设项目和其 他物体,应当满足机场飞行程序和起飞航径区的 超障要求且符合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场地和电磁 环境保护要求,对可能会影响机场运行安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取得民航江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净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对机场进近灯光系统的保护要求:

(一)赣州黄金机场西南端为一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在距离跑道西南端960 米及两侧距跑 道中心延长线各 60 米的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遮挡灯光的物体;在距离跑道西南端 1350 米及两侧距跑道中心延长线各 60 米的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遮挡驾驶员观察进近灯光的视线的物体。

(二)赣州黄金机场东北端为简易进近灯光系统。在距离跑道东北端480 米及两侧距跑道中心延长线各 60 米的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遮挡灯 光的物体;在距离跑道东北端 900 米及两侧距跑道中心延长线各 60 米的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遮挡驾驶员观察进近灯光的视线的物体。

(三)距离跑道两端各4500 米长,跑道中心延长线各 750 米宽的区域内的非航空地面灯, 凡由于其光强、构形或颜色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妨碍或混淆对地面航空灯的识别的,应予熄灭、 遮蔽或改装。

第十四条 赣州机场分公司应当按规定定期严格检查机场的净空现状,发现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拟建或正在建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灯光或其它障碍物设施和物体,应当立即告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及时协调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进入赣州黄金机场围界以内的鸟禽、牲畜,赣州机场分公司应当采取驱赶或猎杀等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第三章 升空物体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升空物体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无人驾驶飞机、三角翼(含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航空模型、航天模型、飞艇、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小型航空器和孔明灯等空飘物。

第十七条 禁止在赣州黄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施放升空物体。

第十八条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至少提前5 个工作日, 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气 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申请的气象主管 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作出 批准或者不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批准的升放时间和地点等有关情况应当及时通 报当地飞行管制部门及当地机场管理机构。升放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还应提前 2 个工作日持气 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 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 1 日前作出批 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经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批准在赣州黄金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施放系留气球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并有专人负责;(二)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三)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四)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 米;

(五)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第二十条 在施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它安全事故,施放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气象主管部门和机场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并在保证地面、财产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

第四章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二部分组成。

(一)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包括:

民用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长度从跑道中心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延长线的近距导航台或中指点标台(以大者为准)的距离,再各增加500 米。宽度 1000 米。即以跑道中线及两 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 500 米。(赣州黄金机场无线电台电磁环境的具体保护区域为 其长度从机场跑道中心分别沿着机场跑道中心线 东北方向延伸 1.635 公里,西南方向延伸 1.6 公 里,总长度为 5.83 公里,宽度为 1 公里。)

(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划设:

根据《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赣州黄金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 千米为半径的弧 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 赣州黄金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自然资源、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严格管理,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赣州黄金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设施。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以赣州黄金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 6000 米以内设置 1KW 以上的调 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 1000 米以内设置 1KW 以下(含) 的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 800 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 的工业、科研、医用电子电器设施;

(四)半径 500 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 集居民楼、架空 110KV 及以上(含)高压输电线 等高大障碍物;

(五)半径 360 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 360 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 0.5 度垂直张角 高度的金属线缆;

(六)半径 300 米内修建电气化铁路、二级 以上公路、江河堤坝及栽植成片树木,独立树木 高度高于 8 米;

(七)半径 200 米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 金属栅栏、架空 35KV 及以上高压输电线和存放 金属堆积物;

(八)半径 100 米以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 或者其它设施,栽植独立树木;

(九)在跑道中心延长线两侧各宽 500 米 , 跑道两端各长 1600 米范围内,不应有影响机场 电磁环境的架空线缆、建筑物和单棵树木存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其它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赣州机场分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自然资源、无线电管理、城管、机场分公司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与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生效。

附件:1. 赣州黄金机场净空保护区示意图

2. 赣州黄金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示意图

3. 赣州黄金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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