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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高龄补贴发放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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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高龄补贴发放规范化

动态化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现将《赣州市高龄补贴发放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民政局                       市老龄办     

                                  2018年9月14日     


赣州市高龄补贴发放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龄补贴发放,提高发放效率和群众满意度,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赣州市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办字〔2010〕3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老人长寿补贴扩面提标和发放工作的通知》(赣市办字 〔2011〕2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高龄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工作,老龄办负责高龄补贴发放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职能若有调整的,由调整后的职能机构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发放对象。具有赣州市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四条  发放标准。按月按年龄档次发放,具体标准为80-84周岁,每人每月50元;85一8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90-94周岁,每人每月200元;95-99周岁,每人每月300元;100 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1000元。
    第五条 申报审核。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在满80周岁前1个月,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办理时需出示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出示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并填写《高龄补贴申报审批表》,村(居)委会于收到高龄补贴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将本村(居)所有申报对象在本村(居)公示栏公示3天以上。村(居)委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对象资料上报乡镇(街道)民政所。乡镇(街道)民政所对申报对象情况逐一进行复审和汇总。县(市、区)老龄办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通过共享公安部门户口数据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高龄补贴待遇。

    第六条 提档及核实手续,即将年满85周岁、90周岁、95周岁、100周岁的老年人,其发放标准由县(市、区)老龄办按期自动升级。
    第七条 日常动态管理。各县(市、区)老龄办要与当地公安部门、人社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民政殡葬机构等单位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对接、比对工作机制,每次高龄补贴发放前要进行数据信息比对,及时取消户籍迁移出辖区范围和去世的老年人高龄补贴领取资格,防止多发、错发现象发生。
    第八条  领取资格认证。各县(市.区)老龄办要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每年组织一次高龄补贴领取资格认证。资格认证应当与当地社保部门养老金发放认证合并进行.未能合并进行的,应灵活采取签印、拍摄数码肖像照、主动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不得以集中时间、集中地点方式进行认证,
    第九条  资料管理。高龄补贴经办机构要及时将高龄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动态管理、年审电子和纸质资料归档保管,不得遗失。

    第十条 对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的,或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造成多发高龄补贴的,由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全额追回补贴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从事高龄补贴发放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制度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高龄补贴错发、多发、漏发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老龄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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