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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事项监管清单 (2020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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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5日,《赣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管清单(2020版)》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原赣市国资字〔2019〕14号文件同时废止。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基础。本清单在《赣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管清单2019版)》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2019年4月,市国资委印发了《赣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负面清单(2019版)》(赣市国资字〔2019〕14号);2019年6月根据市发改委要求更名为《赣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管清单(2019版)》。清单列明禁止类投资事项13项、特别监管类投资事项5项,为《赣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赣市国资字[2018]49号)配套实施文件。

二、修订的依据2020年8月29日,市委办、市政府办明确市属国企监管权责清单。9月,市国资委党委印发文件要求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根据监管权责清单中对于涉及企业投资事项需要向市政府报告、需上报市出资监管部门批准或报告的具体规定,并结合2019版清单实施以来的具体情况,市国资委对《赣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负面清单(2019版)》进行了修订完善。

三、主要内容。《赣州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负面清单(2020版)》将企业投资事项分为三类:

1、禁止类。2020版清单的禁止投资事项共13种情形,与2019版清单一致。

2、特别监管类。5种情形的投资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备案(核准或批准)后方予实施。与2019版清单相比,2020版清单删除了“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另增加“新设子公司”事项为特别监管类事项,进一步严格管控企业新设子公司行为。

3、重要事项报告类。包括以下:

企业向市国资委报告的事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总结、投资信息台账、项目投资后评价年度报告、主业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决策的5亿元(含)以上投资项目(不含政府指令性项目)。

市国资委向市政府报告事项:主业范围内5亿元(含)以上(不含政府指令性项目)、非主业范围内2亿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不含政府指令性项目)。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事项监管清单

2020版


一、禁止类

1.不符合国家、地方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2.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4.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5.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6.超过上一年度投资实际发生总额10%之后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7.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还款能力,涉重大诉讼、仲裁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合资合作

8.向产权关系不明晰、存在重大或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

9.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水平且无法覆盖融资成本的项目

10.不符合中央、省、市经济管控导向的境外投资项目

11.在高风险或敏感国家(地区)开展的投资项目

12.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投资所在国(地区)10年期国债利率的境外商业性投资项目

13.在境外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特别监管类

企业以下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备案(核准或批准)。

1.非主业投资项目;

2.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30%;

3.新设子公司

4.并购非国有股权或向非国有企增资(包括控股、参股或实际控制)

5.境外投资项目。

三、重要事项报告类

(一)企业报告市国资委事项

1.当年年度投资计划(每年3月10日前上报);

2.上年年度投资总结分析报告(每年3月31日前上报);

3.存量投资项目信息台账(双月前5个工作日内);

4.自行开展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报告(每年3月底前上报);

5.主业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决策的5亿元(含)以上投资项目(不含政府指令性项目)。

(二)市国资委报告市政府事项

主业范围内5亿元(含)以上(不含政府指令性项目)、非主业范围内2亿元(含)以上的投资项目(不含政府指令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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