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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赣州市行政审批“2号章”使用管理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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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深化“市县同权”改革,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和获得感,结合我市实际,2023年8月16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赣州市行政审批“2号章”使用管理规范(试行)》(赣市府办字〔20237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现就《管理规范》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过程

遵照市委忠琼书记对《关于进一步优化赣州营商环境的调研报告》的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化“市县同权”改革,对“市县同权”改革中“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事项,由市直单位授权县(市、区)审批单位使用市直单位的行政审批“2号章”承接实施。

市行政审批局起草了《管理规范》,于今年7月10日、7月21日两次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意见,根据意见建议完善了文稿。8月9日,市司法局对文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8月10日,呈签报市政府办审签。8月16日,市政府办正式印发

8月25日,市行政审批局召开行政审批“2号章”授权使用启动会,举行了行政审批“2号章”授权签约和授章仪式,市行政审批局和18个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签署授权使用协议,并将行政审批“2号章”授权交付给18个县(市、区)行政审批局使用。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涉及“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事项改革单位均已刻制行政审批“2号章”,并交付县级单位使用,用于办理“市县同权”改革中“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事项。

二、主要内容

为确保行政审批“2号章”使用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管理规范》明确了行政审批“2号章”的使用范围、使用要求、各级职权职责、相关责任划分、监管措施等五方面的内容,规定了行政审批“2号章”仅适用于办理“市县同权”改革中“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事项,授权使用行政审批“2号章”的县(市、区)审批单位须严格遵照《管理规范》规范使用行政审批“2号章”,明确了市直单位和县(市、区)审批单位各自职权职责、相关责任,明确了市直单位加强对县(市、区)审批单位用章监管等相关具体规定。

三、主要特点

行政审批“2号章”是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进一步深化市县同权改革的工作举措是落实政务服务“四减一优化”的具体措施是纾解企业群众办事难点堵点痛点的创新举措,为企业群众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出台《管理规范》,着眼于把好使用行政审批“2号章”的审核关、管理关、监管关,以确保行政审批“2号章”使用管理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一)严把审核关,保证用章权威性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对“市县同权”改革中“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事项,启用市直有关单位行政审批“2号章”。市直单位经公安部门备案后刻制本单位行政审批“2号章”,市直单位与县(市、区)审批单位签订使用协议后,授权县(市、区)审批单位使用行政审批“2号章”使用原则上由县(市、区)审批单位用章人员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二)加强管理关,提高用章规范性。按照权责一致”“谁用章谁负责的原则,县(市、区)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规范印章的使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建立印章使用台账,并归档留存备查县(市、区)要主动对接市直单位,每月将有关审批信息和行政审批“2号章”使用情况报送市直单位,接受市直单位的监督检查。市直单位不定期对县(市、区)使用“2号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用章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提升县(市、区)审批单位承接能力。

(三)强化监管关,确保用章严肃性。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直单位负责监督县(市、区)审批单位规范实施审批权限和使用行政审批“2号章”,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强用章监督和检查,用好“审管互动”平台,强化审管联动,明确监管责任,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定期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各县(市、区)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防止出现接放脱节、权力真空、监管空白、推诿扯皮等现象,确保“市县同权”改革中“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事项运转正常。

解读单位: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人:政管科 叶文陶

咨询电话:0797-816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