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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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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府办发〔2011〕24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5

1.4 工作原则 5

2 启动条件 6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7

3.1 组织机构及职责 7

3.2 组织体系结构 13

4 应急准备 17

4.1 资金准备 17

4.2 物资准备 18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19

4.4 救灾装备准备 20

4.5 人力资源准备 20

4.6 社会动员准备 21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21

4.8 救灾技术准备 22

4.9 宣传、培训和演练 22

5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22

5.1 灾害监测与报告 22

5.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23

5.3 灾情信息管理 24

6 预警响应 26

6.1 预警响应启动 26

6.2 预警响应程序 27

6.3 预警响应措施 27

7 应急响应 27

7.1 基本要求 27

7.2 响应等级 28

7.3 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28

7.3.1 一级响应 28

7.3.2 二级响应 32

7.3.3 三级响应 .36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39

8.1 灾后救助 39

8.2 恢复重建 40

9 附则 41

9.1 名词术语解释 41

9.2 奖惩和法律责任 42

9.3 预案管理和更新 42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42

9.5 预案生效时间 43

10 附录 43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各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

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

的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减灾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赣州市应急物资储备方案》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及市

政府有关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龙卷风、冰雹、低温冰冻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

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专项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且达

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分工协作,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3)分等级与上级预案对口衔接。

(4)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减少灾害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2 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2.1 全市或局部地区发生水旱灾害,龙卷风、冰雹、低温冰冻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

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

(2)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万人以上,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

万人以上;

(3)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房屋0.5万间以上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倒塌房屋0.2万间以上。

2.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1)造成10人以上人员死亡;

(2)紧急转移安置群众8万人以上;

(3)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0.5万间以上。

2.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

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对局部地区或

在敏感时间发生严重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本预案。

2.5 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1 赣州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

全市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救灾活动,指导县(市、区)、乡镇和有关

部门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

3.1.2 市减灾委组成如下:

主 任: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和粮食

局、市科技局、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市环保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赣州无线电管理局、市外侨办、市文广局、市商务局、市统

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南铁赣州车务段、市教育局、赣州军分区、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市社联、市科

协、市红十字会、市人防办、市武警支队、市物价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3.1.3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情时,根据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

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组织指挥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当发生较大、一般级别自然灾害时,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市减灾

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3.1.4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 指 挥: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减灾委主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减灾委副主任

秘 书 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减灾委秘书长

成  员:市减灾委全体成员,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市委宣传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

农业和粮食局、市供销社、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分公司、市移动分公司、市联通分公司、赣州机场、市

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

3.1.5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及时按规定报道发布自然灾害灾情和救助信息,并积极

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对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客观正面的报道。

(2)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请领、管理和分配全市救灾

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及灾后重建工作;承担省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的接收和

分配工作。

(3)市发改委: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4)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5)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控、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6)市水利局:负责监测、发布全市水雨情和洪涝旱情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

工作;按分管权限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洪涝、旱灾综合统计;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7)市农业和粮食局:及时掌握农业受灾面积及损失情况,负责帮助、指导灾民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

产恢复,做好灾区种苗供应、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冷热害和动物疫病及农业植物疫情的防治,负责

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8)市科技局: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协同组织全市科技力量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

(9)市矿产资源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提供灾区地理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

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10)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11)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地震预报、地震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汇集、管理地震速报,开展地震烈

度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12)市林业局:负责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指导、监督全市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

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航空护林站和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防扑火工作;负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等林

业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13)市消防支队:负责扑救火灾,并按照《消防法》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

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市卫生局:负责医药储备的紧急调度;负责抢救灾区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

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预测;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发生、扩散和蔓

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15)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障食品卫生、药品安全。

(16)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有关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对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开展结构安

全与抗震性能的排查,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房屋与市政工程的选址与规划,帮助与指导灾后房屋和市

政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

(17)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保障灾害应急时所需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做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

维护空中电波正常秩序,视情实行局部空中电波管制。

(18)市外侨办:负责联络并争取国外境外华侨华人及政府团体对我市灾后资金、物资的捐赠工作,承

担市减灾委与国外减灾机构的外事联系。

(19)市文广局:负责全市紧急广播体系的规划、组织建设,建成后根据市减灾委指令,及时启动紧急

广播发布预警信息、灾情信息和抗灾救灾指令;启动突发事件广播电视宣传预案,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

引导;负责组织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0)市商务局:负责联络办理市外有关资金、物资捐赠和援助相关事宜。

(21)市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2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修复损坏或中断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负责协调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

、水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23)南铁赣州车务段: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抢修被毁铁路。

(24)市教育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受灾学校及时转移师生,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

序,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重点抓好学生在灾害中自救互救技能的教育工作。

(25)赣州军分区: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调配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

器材参加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根据灾区政府的请求,协助灾区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6)市公安局: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开展现场安全警戒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

紧急转移工作。

(27)市工信委:负责协调市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做好抢险救灾通讯的应急保障工作

和灾后通讯设施抢修恢复工作。

(28)市社联:负责组织抗灾救灾科学研究工作,有针对性提出救灾工作对策和建议。

(29)市科协:组织协调各类学会开展抗灾救灾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30)市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所接收的

捐助款物;协助参加灾区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依法组织和开展群众性自救、互救技能的培训工作。

(31)市人防办:根据政府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

保障,利用人防地下工程为受灾群众提供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32)市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

,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33)市国税局:负责落实救灾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4)市地税局:负责落实救灾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5)市工商局:负责灾区物资供应的市场管理。

(36)市供销社:协助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并按照调拨命令程序,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37)赣州机场:负责救灾物资的空运和救生物资、器械的空投工作。

(38)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39)市物价局:加强灾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保持市场稳定。

(40)市审计局:负责对应急和灾后重建过程中各项涉灾款物的审计检查。

3.2 组织体系结构

3.2.1 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在市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

立纵向“市减灾委(市应急指挥部)、县(市、区)减灾委”和横向“市减灾委(市应急指挥部)、应

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相结合的组织体系结构。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组织体系结构图如下:

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组织体系结构图

3.2.2 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民政局,具体承担市减灾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

向市减灾委领导报送减灾

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减灾委员会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减灾

救灾工作等。同时,市减灾办要加强与市政府应急办的沟通联络,及时将减灾救灾信息报送市政府应急

办,对市政府应急办反馈的合理建议要及时抓好落实。市减灾办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情,成立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

局,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市减灾办主任担任。

3.2.3 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情况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

(1)灾情收集评估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农业和粮食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防震

减灾局、市统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等。

主要任务:灾害发生后,负责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迅速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

设施损毁等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市减灾委。

(2)抢险转移安置组

组长单位:赣州军分区

成员单位: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公安局等。

主要任务:按照统一部署,迅速调集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

被困群众及其财产。紧急设置避难场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和粮食局、市卫生局、

市工信委、市供销社、南铁赣州车务段、赣州机场、市供电公司等。

主要任务:及时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及时调运粮食、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

保证灾区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指挥、调度、监督灾区所在地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配电设施和

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电力供应;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空港等交通设施;保证

救灾通信畅通,优先保证重要用户、重点用户的通信。

(4)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武警支队。

主要任务:及时组织调集警力驰援灾区,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

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

主要任务: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

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卫生安全。

(6)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市发改委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防震减灾局、市矿产资

源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和粮食局、市林业局、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南铁赣州

车务段、市科技局、市供电公司。

主要任务: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指

导制订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

(7)救灾捐赠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红十字会、市财政局。

主要任务:会同宣传报道组,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提出急需的救灾物资种类、

数量,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

(8)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文广局。

主要任务: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减灾宣传教育

和舆论引导工作。

4  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市民政局协调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的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

4.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和市以下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多灾易灾地区应多安排经费。

4.1.2 市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

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 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

灾资金补助标准。

4.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和市以下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其他应急保

障。

4.2 物资准备

4.2.1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按必须原则建立和健全,各县(市、区)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储备点。各

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各地要根据备灾救灾的实际需求和救灾物资的储备特点,充分利用实物储存、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等多

种方式,形成规模适当、供应充足的救灾物资储备能力。

救灾物资包括粮食、帐篷、衣被、饮用水等,由民政、农粮、供销、红十字会等部门结合各自救灾职责

进行储备和筹集。

4.2.2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帐篷以民政部下放我市管理部分为重点,

衣被等以市本级自购为主,保证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运抵灾害现场。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市民政局

与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采购。所需经费从市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列支。

4.2.3 县(市、区)级救灾储备物资,除省下拨地方管理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等生活物资为重点,

保证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运抵灾害现场。地方采购储备的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同级预算的自然灾害救济事

业费中列支。

4.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上级灾害救助应急

指挥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

4.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交通、铁路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

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部门凭市减灾办出具的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协调免

收路、桥通行费用。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4.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

4.3.2 市、县两级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灾害发生地减灾委员会

成员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

4.3.3 加强市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县(市、区)加强救灾信息网络建设,形成市、县两级救

灾通信网络,确保市、县两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加强全市紧急广播体系灾害信息发

布系统建设,确保2011年底建成。

4.3.4 创新各部门之间灾害信息共享交流机制。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4.3.5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灾情评估小组,在10日内开展灾情评估、核

定工作。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确保各级民政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救灾设备和装备主要包括车辆、船、计算机、摄像(录像)机等。 

4.4.3 救灾应急期间,市减灾委和市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加强涉灾部门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乡(镇)

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

4.5.2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助队伍。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应根

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助应急队伍。同时积极培育、发

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4.5.3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农粮、水利、气象、防震减灾、矿产资源、城乡建设、林

业等各方面专家或专职人员,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4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救灾物资保障社会动员机制。对救灾工作急需而又不便长期储备的食品、饮用水等生活物资

,建立与厂商的应急供应合作关系,建立应急物资调拨与运输联动机制。

4.6.2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助机制

(1)严格遵循救灾捐赠工作程序,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分配、社会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

作。

(2)在全市现有各救灾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常性救灾捐助接收网络。

(3)健全地方、部门和单位对口支援和帮扶机制。

(4)完善救灾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4.7.1 各地应有选择地把公园、广场、体育馆、影剧院、学校、人防地下工程等公共设施和场所作为应

急避难场所。

4.7.2 各种应急避难场所应注明进出路口、方位等明显标志,不定期地进行开展避难演练。

4.8 救灾技术准备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大投入,加强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应急通信和信息处理、应急救助等救灾技术

支撑系统建设。市民政、气象、防震减灾、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对救灾技术支撑系统的研发工作,增强救

灾工作的科技含量。

4.9 宣传、培训和演练

4.9.1 各级政府及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加强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4.9.2 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要定期组织避灾、自救和互救知识教育。同时,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

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4.9.3 市每年至少组织1次市、县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各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乡镇灾害管理

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9.4 在灾害多发地区,要根据灾害发生特点,开展经常性的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

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5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监测与报告

5.1.1 各级民政、气象、矿产资源、水利、农业和粮食、防震减灾、林业等部门是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的

主要职能部门,应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预报预警机制建设,确保灾害监测与报告及时、准确、畅通

5.1.2 各自然灾害监测主要职能部门应结合监测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科

学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提出灾情预警。

5.1.3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地

矿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市农业和粮食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信息应及

时向市减灾办及灾害可能发生地通报。市减灾办及时向市政府、市应急委报告灾情预警信息。市有关部

门、有关县(市、区)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5.2.1  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的报告方式、内容、途径和监督制度,应根据灾害类别不同,按市相关应急预

案的规定执行。水旱灾害按《赣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执行,地震灾害按《赣州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执行,地质灾害按《赣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执行,森林火灾按《赣州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

应急预案》执行,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按《赣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执行,林业生物灾害按《赣州

市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5.2.2 各重点涉灾部门要按《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加强预警预报信息交流平台建设。

5.3 灾情信息管理

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应灾情监测责任单位在向市政府报告灾情的同时,应及时向市民政局通报,由市民

政局负责全面灾情信息的上报与信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口上报。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

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

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

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对造成

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

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

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

前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

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

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5.3.3 灾情分析、评估和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减灾办协调农业和粮食、水利、林业、矿产资源、防震减灾、气象、统

计、交通运输、工信、教育、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会商,综合分析、核定灾情。

(2)民政、农业和粮食、水利、林业、矿产资源、防震减灾、气象、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

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

灾情。

5.3.4 灾情新闻发布与宣传

(1)信息发布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内外有别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在第一时间向

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为抗灾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

论氛围。

(2)信息发布的内容

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抗灾救灾的重视,对抗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

指示和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各级党委、政府按照中央、省、市的部署和要求,投入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②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和广大灾区群众在抗灾救灾中表现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社

会各界捐款捐物,支援灾区情况;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团体、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地区、外省(市

)以及本省兄弟市(区)对我市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③经过核实后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有关防灾、抗灾、减灾、救灾的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

(3)信息发布的组织与审批

①凡公开报道的稿件,报道内容应送由民政、水利、水文、气象、矿产资源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灾情评估

组审核,涉及军队内容的,还需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②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市减灾办统一发布。

(4)涉外报道

①境外记者申请采访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采访证件,使其在允许范围内有序采访。

②对于有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可根据国际舆论关注热点和境外媒体普遍关切,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政

府新闻办、市台办、市外侨办等部门,适时组织境外记者集体赴现场采访。

6 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当自然灾害风险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一定威胁时,由灾害可能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职能部门

的监测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

6.2预警响应程序

预警响应启动,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启动建议,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6.3预警响应措施

6.3.1 启动预警响应后,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相应的预警响应措施。

6.3.2 预警响应涉灾部门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每天向各级减灾办至少通报一次预警动态信息。

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6.3.3 市减灾委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深入预警地区查看灾情,进行应急准备检查。

6.3.4 预警响应启动后,灾害可能发生地要做好随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的准备工作,各救灾物资储备机

构应24小时值班,做好装卸物资的有关车辆、人员准备。

6.3.5 市减灾委适时召开专家会商会,研究灾害发展趋势,及时组织指导减灾和应急救助工作。各部门

加强协作做好灾害防范和救助工作。

7 应急响应

7.1 基本要求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

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

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7.2 响应等级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全市设定三个响应等级,分别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

重大)、三级(较大)。

7.3 响应启动和终止程序

7.3.1 一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 全市或某一地区发生水旱灾害,大风、冰雹、雪、低温冰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

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20人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

b.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20万人以上,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

万人以上;

c.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房屋5万间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倒塌房屋2万间以上。

② 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a.造成50人以上死亡;

b.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万人以上;

c.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万间以上。

③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

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④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对局部地区或在敏感时间发生严重灾害造成重大

损失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预案。

⑤ 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2)启动程序

市减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审定后,由

市减灾委主任批准启动一级响应(见流程图1)。

流程图1

(3)响应措施

启动一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全市迅速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

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② 市减灾办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及时向市政府、省民政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

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

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③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部或副总指挥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④ 市应急指挥部各有关工作组立即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深入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设置紧急设

置避难场所,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医疗防疫组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

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⑤ 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市民政局迅速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

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

厅、省财政厅申请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

⑥ 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

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积极呼吁外省、市提供援助

⑦ 恢复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

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请求下拨救灾款(灾后恢复重建资

金)的请示。

⑧ 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4)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审定后,由市减灾委主任批准终止一级

响应。

7.3.2 二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全市或某一地区发生水旱灾害,大风、冰雹、雪、低温冰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

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

b.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紧急转移

安置群众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房屋3万间以上5万间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倒塌房屋0.8万间以上2

万间以下。

② 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a.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

b.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③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

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④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对局部地区或在敏感时间发生严重灾害造成重大

损失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预案。

⑤ 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2)启动程序

市减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秘书长审定后,由

市减灾委副主任批准启动二级响应(见流程图2)。

流程图2

(3)响应措施

启动二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 市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全市迅速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

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② 市减灾办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及时向市政府、省民政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

贯彻落实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

24小时值班制度。

③ 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秘书长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④ 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开展查灾核灾;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抢救被困群众,设置紧急设置避难场所。医

疗防疫组迅速抢救伤员,并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

作。

⑤ 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市民政局迅速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

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

厅、省财政厅申请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

⑥ 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

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⑦ 恢复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

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请求下拨救灾款(灾后恢复重建资

金)的请示。

⑧ 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4)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减灾办提出建议,市减灾委秘书长审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批准终止二级

响应。

7.3.3 三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全市或某一地区发生水旱灾害,大风、冰雹、雪、低温冰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

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紧急转移安

置群众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房屋0.5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或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倒塌房屋0.2万间以上

0.8万间以下。

② 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a.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

b.紧急转移安置群众8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c.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0.5万间以上5万间以下。

③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

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④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对局部地区或在敏感时间发生严重灾害造成重大

损失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预案。

⑤ 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2)启动程序

市减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秘书长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秘书长批准启动三级响应

(见流程图3)。

流程图3

(3) 响应措施

启动三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 市减灾办及时向市政府、省民政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

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市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② 市减灾办协调有关部门,派出由有关部门局级领导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

督促指导工作。

③ 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市减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研究灾情,制定支持灾区开展应急

救助各项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

④ 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市民政局迅速会商市财政局下拨应急救灾资金,支

持地方安排灾民基本生活。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

救灾物资的请示。

⑤ 督促有关县(市、区)、乡镇政府做好各项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

救助措施。

⑥ 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市内救灾捐赠活动。

(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秘书长批准终止三级响应。

7.4 其他突发事件参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实行应急响应。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各级政府应在全面核实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后救助方案,明确灾后

救助的责任部门、救助措施、工作程序和部门协作规定。对缺粮面比较大的灾区要组织对口支援,开展

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抗灾自救能力。对既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

,及时给予政府救济。在粮源充足、群众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地区,要组织好开仓借粮工作,

动用地方库存粮解决受灾群众口粮。

8.1.1 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市、

区)民政局在10月10日(1月10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并附乡镇灾

情统计表。

8.1.2 市民政局不定期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8.1.3 制定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方案。

8.1.4 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请拨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款的请示。

8.1.5 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用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

困难。

8.1.6 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给

《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8.1.7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所借粮食首先为地方本级救灾储备粮

食。

8.1.8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8.1.9 发展改革、财政、农粮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农粮部门还要确保粮食供应。

8.1.10 保险机构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8.2 恢复重建

8.2.1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县(

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县级政府应组成恢复重建领导小组,由民政、监察、财政、审计、城乡建设、

矿产资源、物价等部门组成。

8.2.2 发展改革、民政、教育、财政、城乡建设、防震减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和粮食、卫生、文

广、供电、通信、金融保险等部门和企业,负责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

生院、福利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保险机

构准备好充足的理赔资金,及时支付赔款。

8.2.3 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有关台帐,上报市民政局备

案。

8.2.4 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案,明确恢复重建的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

资金支持等具体措施。

8.2.5 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送请拨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

8.2.6 民房重建工作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

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借贷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8.2.7 商请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

8.2.8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

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

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利、农粮、防震减灾、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

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奖惩和法律责任

9.2.1 各级政府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办理

9.2.2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 预案管理和更新

市减灾办和市民政局负责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适时提出修

订意见,经市减灾委审定同意后,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再报市政府批准。

市各相关部门根据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

急预案。各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市减灾委备案。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9.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10 附录

10.1 与本预案相关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赣州市(1999-2010年)防灾减灾规划》、《赣州市防汛抗旱应急

预案》、《赣州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赣州市重特大洪涝灾害应急预案》、《赣州市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赣州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赣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赣州市处置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

10.2 规范文本

格式文本(一)

赣州市减灾委员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关于      (自然灾害)预警公告

字〔   〕  号

根据               (机关、部门、单位)预测(报告),    年  月  日 

时,我市    县(市、区),可能发生          (自然灾害)。

市减灾委员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    预警状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      

预案确定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全力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特此公告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

赣州市减灾委员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关于启动     (响应等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字〔   〕  号

:

年  月  日  时,我市  县(市、区)发生       (自然灾害),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

鉴于             (灾害损失情境),根据《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预案》的规定

,经研究决定启动     (响应等级)应急响应。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三)

赣州市减灾委员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关于结束     (响应等级)应急响应的公告

第  号

:

年  月  日  时,我市  县(市、区)发生了   (自然灾害)。截至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灾害发生后,   (应急委员会)启动了   应急预案,  

鉴于灾害已得到有效控制(或者基本消除),根据《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预案》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现决定结束应急状态。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做好善后工作。

特此公告

(盖章)

年  月  日

主题词:应急管理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委各部门,赣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

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5月10日印发

共印1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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