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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赣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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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

赣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简本)
2006.2.27

1总则
1.1目的
  做好和规范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和善后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及《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赣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
  1.4.2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流域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分级分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防汛抗旱责任制。
  1.4.3防汛抗旱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合理调配利用水资源。
  1.4.5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1.4.6坚持依法防汛抗旱,规范人的行为,防止人为对水的侵害,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及职责
  市防指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指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2.2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县级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部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救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救灾工作;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织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分析,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3.1.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辖区江河出现警戒水位时,各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发生洪水地区的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向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
  (2)水库工程信息
  当大中型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当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1.3洪涝灾害信息
  (1)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工矿企业、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报告。
  (3)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1)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气象、水文部门负责抗旱期间气温、蒸发信息监测和河道枯水径流监测,部分水文站与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土壤墒情监测。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的意识。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对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预案和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并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储备充足的抢险物资。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和防汛专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信息及指挥调度指令畅通。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3.2.2江河洪水预警
3.2.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山洪灾害预警
  (1)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
3.2.5干旱灾害预警
  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对可能发生的灾情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6供水危急预警
当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市、县(市、区)的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3.3.2防御洪水方案
  水库管理部门编制和修订水库防御洪水方案,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省、市、县(市、区)水利部门审批。
3.3.3抗旱预案
  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4预警级别
  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4应急响应
4.1特别重大(I级)应急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3)大型或重点水库水位达到或超过设计洪水位;
  (4)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特别严重险情;
  (5)重点小(一)型或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6)多个县(市、区)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4.2重大(II级)应急响应
  (1)某流域发生大洪水;
  (2)多个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3)中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4)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5)多个县(市、区)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6)1个中等以上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
4.3较大(III级)应急响应
  (1)某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多个流域发生一般洪水;
  (3)重点小(一)型水库或3千亩以上圩堤发生严重险情;
  (4)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5)多个县(市、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6)1个中等以上县(市、区)发生严重干旱。
4.4一般(IV级)应急响应
  (1)某流域发生一般洪水;
(2)多个大型或重点中型库超过汛限水位1米以上时;
  (3)重点小型水库或3千亩以上圩堤发生较严重险情;
  (4)多个县(市、区)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5)1个中等以上县(市、区)发生中度干旱。
4.5紧急处置
4.5.1抗洪紧急处置措施
  主要原则是蓄泄兼筹,以泄为主。在各控制站河段安全泄量允许下充分发挥河道泄洪作用;当遇超过河道现状泄洪能力的洪水时,首先弃守中小圩堤,继而按规划原则运用分蓄滞洪分洪,同时全力抢险,保护重点堤防、城市和地区的安全;遇特殊情况,采取非常措施控制洪水蔓延。
4.6信息报送和处理
  4.6.1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逐级上报,资源共享的原则。
  4.6.2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一时难以及时报告的基本信息和情况,在抓紧了解情况后,迅速补报。
  4.6.3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送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6.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6.5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县的,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毗邻县通报,并向市防指报告;当水旱灾民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市外的,市防指应当及时向相关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并向省防总报告。
4.7指挥和调度
  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参与抗灾救灾。
4.8抢险救灾
  发生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迅速进行监控、追踪,弄清情况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物资和技术支持;组织处置或救援工作。
4.9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发生水旱灾害后,当地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必要时,事发地的防指机构宣传、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
4.11信息发布
  4.11.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1.2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布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1.5市级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地方信息由各地防汛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4.12应急结束
  4.12.1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解除程序一般由高向低,逐级宣布。
  4.12.2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并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2.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进快恢复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工程等基础设施,尽量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各级通信运营部门必须优先保障防汛抗旱信息快捷、准确传递。
  5.1.2电信部门(商)必须依法保证防汛计算机网络畅通。
  5.1.3各级水文部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
  5.1.4通过部门内部网络及机要电话等多种手段保证与党、政、军及各成员单位信息畅通。
  5.1.5利用通信公网及广播电视等媒体保证防汛信息的及时发布。
  5.1.6建立和发布防汛责任人的通讯方式。
  5.1.7各种通信平台和采集系统加强管理,确保故障排除有措施,应急通信有备份。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2.1.1重点圩堤的险工险段和病险水库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队伍。一旦出现险情,速赴现场实施抢险。
  5.2.1.2圩堤、水库、涵闸等重点防洪工程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现场所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满足抢险救灾的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5.2.2.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b防汛队伍可分为以下几种:
  (1)专业抢险队。为防汛抢险的骨干力量,由河道堤防、水库等工程管理单位的人员组成,熟悉工程情况,有一定防汛抢险技术,汛期上岗到位,分段包干,及时发现和处理险情。
  (2)巡逻抢险队。由沿河道两岸和工程周围的乡、村、城镇居民中的民兵或青壮年组成,汛前登记造册。一旦出现险情灾情,立即出动投入抢救。
  (3)机动抢险队。在一些主要江河堤段和重要工程建立训练有素、技术熟练、反应迅速、战斗力强的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技术要求高的险情抢护。
  c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
5.2.2.2抗旱队伍
  a动员各方面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起群众性的抗旱队,乡自为战、村自各战、组自为战,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b组建抗旱服务队,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抗旱机具和物资,做好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c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防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出动消防车辆解决人饮水困难。
5.2.3供电保障
  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南昌铁路局赣州车务段、市交通局和民航等单位,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紧急防汛期,负责河道禁航保障。特别急需时,提供应急抢险、救灾解困的航空运输保障。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回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
5.2.7物资保障
  5.2.7.1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国家、省级、地方专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5.2.7.2物资调拨
  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首先调用防汛抢险地点附近的县(市、区)和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物资,如实在不能保证需要,则申请上级进行物资支援。必要时启动有关生产流程和生产设备,紧急生产、调拨所需物资。同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5.2.8资金保障
  (1)防汛抗旱资金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资助防汛抗旱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从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工作。
  (2)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洪抗旱规划的编制及防洪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水旱灾害地区的抗洪抗旱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运输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
5.2.9社会动员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责任,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旱工作的责任。
  (2)及时编发《防汛抗旱简报》和《情况反映》,定期和不定期在防汛信息网和各新闻体发布防汛抗旱信息,以引起各级领导和全社会的关注。
5.3技术保障
  5.3.1建设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建立完善以市防指为中心的市、县(市、区)、乡(镇)三级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完善主要山河、水库防洪监测调度体系。
  5.3.2开展防洪抗旱新技术研究。
  5.3.3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5.4.2培训
  按分级负责开展培训原则。培训工作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
5.4.3演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演习结束后进行总结。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1.1雨量:雨量的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24小时降雨强度划分如下:
  等级  小雨   中雨     大雨     暴雨     大暴雨   特大暴雨  
  强度  R<10  10≤R<25  25≤R<50  50≤R<100  100≤R<250  R≥250  
  7.1.2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2)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7.1.3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江河水量迅速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1)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2)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3)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遇的洪水。
  7.1.4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1)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30%以下,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为20%以下。
  (2)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30%—50%,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为20%—40%。
  (3)严重干旱:受旱区域面积占受旱区域作物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50%—80%,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中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为40%—60%。
  (4)特大干旱:受旱区域面积占受旱区域作物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80%以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为60%以上。
  (5)紧急防汛期: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汛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公室负责管理,每五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
7.3奖励与责任
  汛期过后,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5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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