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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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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府办发〔20149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各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救助能力,根据省政府新修订的预案,结合近年来我市救灾工作实践,市政府应急办、市民政局对《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减灾委员会

2.2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救灾装备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8 救灾技术准备

3.9 宣传、培训和演练

4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4.3 灾情信息管理

5   预警响应

5.1 预警响应启动条件

5.2 预警响应程序

5.3 预警响应措施

5.4 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其他情况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3 奖惩和责任 

8.4 预案演练

8.5 预案管理和更新 

8.6 制定与解释部门

8.7 预案的生效时间

8.8 规范化格式文本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各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救助行为,提高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赣州市应急物资储备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的干旱、洪涝、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决定或工作实际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2.1.1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市内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市减灾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应急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开展工作。

市减灾委主任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秘书长由市民政局长担任。成员由以下单位负责人组成: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农粮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防震减灾局、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工信委、市外侨办、市文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防办、市教育局、赣州军分区、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红十字会、赣州供电局、南铁赣州车务段、人财保险赣州分公司。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1.2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承担市减灾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市减灾委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减灾委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等。市减灾办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1.3  当发生较大、一般级别自然灾害时,市减灾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较大、一般级别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2.2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2.2.1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情时,根据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组织指挥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减灾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担任,秘书长由市减灾委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减灾委全体委员单位负责人。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情况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

1)灾情收集评估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和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防震减灾局、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人财保险赣州分公司。

主要任务: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市减灾委。

2)抢险转移安置组

组长单位:赣州军分区、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

主要任务:按照统一部署,迅速调集解放军、武警官兵、预备役、公安干警和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调配救助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农粮局、市卫生局、市工信委、市水利局、南铁赣州车务段、赣州供电局。

主要任务:及时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及时调运粮食、食品、种子、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指挥、调度、监督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优先保证救灾和受灾用户的通信。

4)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武警支队。

主要任务:及时组织调集警力驰援灾区,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红十字会。

主要任务: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6)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粮局、市林业局、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赣州供电公司、市防震减灾局、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人财保险赣州分公司。

主要任务: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指导制订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及政策性农房保险理赔方案,协助灾民及时搬入新居。

7)救灾捐赠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外侨办、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

主要任务: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

8)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和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文广局、市水利局、市防震减灾局、市矿产资源管理局。

主要任务: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减灾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县(市、区)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县(市、区)应分别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3.1.2  市财政每年按照规定及我市救灾工作需要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预算。

3.1.3  县(市、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灾补助项目,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3.1.4  市、县(市、区)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3.2  物资准备 

3.2.1  新建市本级标准化的救灾物资储备库,适应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

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物资储备等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灾民生活救助物资发放点。

各级储备库(点)应储备必要的应急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助设备并配备管理人员,落实业务工作经费。

各地要根据备灾救灾的实际需求和救灾物资的储备特点,充分利用实物储存、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等多种方式,形成规模适当、供应充足的救灾物资储备能力。

3.2.2  市本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大米和食用油等。救灾帐篷以民政部和省民政厅下放我市管理部分为重点,衣被等以市本级自购为主,保证灾害发生后8小时内运抵灾区。其他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商市财政局组织政府采购,所需经费从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中列支。

3.2.3  县(市、区)救灾储备物资,除市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运抵灾害现场。地方采购储备的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事业费中列支。

3.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上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3.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凭省减灾委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经省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门批准执行运送救灾物资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  市、县(市、区)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灾害发生地减灾委员会成员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

3.3.3  加强市本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县(市、区)加强救灾信息网络建设,形成市、县(市、区)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县(市、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4  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3.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  救灾装备准备

3.4.1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确保各级民政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4.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采购、配备救灾越野车、应急通信指挥车、铱星电话、海事卫星电话、北斗导航定位终端、全球定位系统、全球宽频应急通信系统等应急交通和通信装备。

3.4.3  救灾应急期间,市减灾委和市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民政等涉灾部门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乡(镇)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有自然灾害信息员。

3.5.2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3.5.3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农业、水利、气象、水文、地震、国土、矿产、交通、建设、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4  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6  社会动员准备

3.6.1  建立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对救灾工作急需而又不便长期储备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厂商的应急供应合作关系,建立应急物资调拨与运输联动机制。

3.6.2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机制。完善救灾捐赠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3.6.3  探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7.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隐患和减灾需要,通过确认、新建或加固等方式,将辖区防空地下室、学校、体育场、公园绿地和广场等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3.7.2  避难场所应注明进出路口、方位等明显标志,配备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的良好状态,平时应进行相应的避难演练。

3.8  救灾技术准备

3.8.1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支持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3.8.2  组织民政、国土、矿产、水利、农业、卫生、林业、地震、气象、水文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按照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我市自然灾害风险图,制订相应技术和管理标准。

3.9  宣传、培训和演练

3.9.1  各级政府及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加强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3.9.2  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定期组织避灾、自救和互救知识教育。同时,要开展减灾、救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3.9.3  市每年有规划地组织1-2次县、乡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及乡(镇)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9.4  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4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监测与报告

4.1.1  各级气象、水文、国土、矿产、水利、农业、地震、林业等部门是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预报预警机制建设,确保灾害监测与报告及时、准确、畅通。

4.1.2  各自然灾害监测主要职能部门应结合监测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员提出灾情预警。

4.1.3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防震减灾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市矿管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市农粮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应及时向市减灾办及灾害可能发生地通报。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报告灾情预警信息。市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的报告方式、内容、途径和监督制度,应根据灾害类别不同,按市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水旱灾害见《赣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地震灾害见《赣州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见《赣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森林火灾见《赣州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见《赣州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林业生物灾害见《赣州市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4.3 灾情信息管理

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应灾情监测责任单位在向政府报告灾情的同时,应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由民政部门负责灾情信息的上报与信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口上报。

4.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4.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部门上报,市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对于干旱灾害,市、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3.3 灾情分析、评估和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减灾办协调农业、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地震、气象、水文、矿产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水利、气象、水文、矿产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5  预警响应

5.1  预警响应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预警响应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对本行政区域内启动预警响应。

对可能出现影响多个县(市、区)的自然灾害,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结合有关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决定启动市级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市级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县(市、区)发出市级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市级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级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三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b.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c.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全市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审定后,由市减灾委主任批准启动Ⅰ级响应。

6.1.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全市自然灾害救灾减灾工作。

1)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及时向市政府、省民政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4市应急指挥部各有关工作组立即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深入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医疗防疫组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市民政局迅速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6)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积极呼吁市外提供援助。

7)恢复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重建尽快实施。

8)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6.1.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审定后,由市减灾委主任批准终止Ⅰ级响应。

6.1.5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为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12人以上20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

b.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全市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市减灾委秘书长审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6.2.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全市自然灾害救灾减灾工作。

1)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及时向市政府、省民政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秘书长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4)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开展查灾核灾。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抢救被困群众,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医疗防疫组迅速抢救伤员,并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6)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恢复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市政、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应急排查、灾害评估、资金申报、工程立项、科学选址、规划设计等,科学有序地快速运行,争取灾后重建尽快实施。

8)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6.2.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减灾委秘书长审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批准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8人以上12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b.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2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全市出现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由市减灾委秘书长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6.3.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市政府、省民政厅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市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市减灾委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督促指导工作。

3)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市减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研究灾情,制定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各项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

4)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应急救灾资金,支持地方安排灾民基本生活。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名义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安排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5)督促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各项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6)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市内救灾捐赠活动。

6.3.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审定后,由市减灾委秘书长批准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6.4  其他情况

6.4.1  死亡人口、紧急转移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倒塌民房等指标超过本预案一级应急响应规定的指标数,市政府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政府启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6.4.2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并参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实行应急响应。

6.4.3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对局部地区或在敏感时间发生严重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特殊情况,可视情启动预案。

6.4.4  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发布。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市民政局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每年9月开始,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15日前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接到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20日前报省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7.2.2  市民政局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分别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报送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款的请示。

7.2.3  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拟订资金补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  市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7.2.5  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  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台帐,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市民政局根据县(市、区)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小组,采取随机抽样、重灾点调查和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总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

7.3.2  市民政局根据各县(市、区)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各地倒损民房恢复重建。

7.3.3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等部门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民政部门。

7.3.5  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民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7.3.6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县(市、区)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

8.5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修订稿)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及时收集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专家评审论证,适时提出修订意见,经市减灾委审定同意后,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再报市政府审批。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减灾委备案。

8.6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修订稿)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7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修订稿)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8.8  规范化格式文本

格式文本(一)

赣州市减灾委员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关于自然灾害的情况快报

    字〔          

               时,在我市    县(市、区)发生    自然灾害。到目前,已造成(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造成事件的原因是    (或灾害正在进一步核实中)。

事件的进展情况将续报。

专此报告

                                (盖章)

                                     

格式文本(二)

赣州市减灾委员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关于自然灾害的情况续报

字〔          号 

现将               ,我市    县(市、区)发生    自然灾害的有关情况续报如下:

截至                   自然灾害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和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的原因是    (或灾害正在进一步核实中)。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委员会启动了《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等基本情况)。    (灾民基本生活情况等)。

专此报告

                                  (盖章)

                                       

格式文本(三)

赣州市减灾委员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关于自然灾害的情况核报

    字〔          

现将               ,我市    县(市、区)发生    自然灾害的有关情况核报如下:

截至               时,    (自然灾害)灾情已稳定,经核定,共计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委员会启动了《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采取的应急处置、救援措施等基本情况)。    (灾民基本生活情况等)。

专此报告

                                  (盖章)

                                       

格式文本(四)

赣州市减灾委员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关于启动(响应等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字〔     〕      

               时,我市     县(市、区)发生(自然灾害),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鉴于(灾害损失情况),根据《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启动(响应等级)应急响应。           

 

                                (盖章)

                                     

格式文本(五)

赣州市减灾委员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关于结束(响应等级)应急响应的公告

       

         :

               ,我市    县(市、区)发生了     自然灾害。截至目前,已造成 (人员伤亡数量、财产损失等情况)。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委员会启动了    级应急响应 

鉴于灾害已得到有效控制(或者基本消除),根据《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预案》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结束应急状态。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做好善后工作。

特此公告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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