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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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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3.2 响应程序

3.3 响应措施

3.4 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市级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救灾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

8.4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5 预案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1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赣州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的干旱、洪涝、台风、风雹(含雷电)、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适用于上述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市政府决定或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进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省减灾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市减灾委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减灾委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等。市减灾办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赣州市减灾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各自职责做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时,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时,在市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争取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成立综合协调、灾情信息评估、抢险救援、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灾后重建等工作组实施应急救助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赣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赣州武警支队参加。

主要职责:与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助新闻宣传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2)灾情信息评估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统计局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统计、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3)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赣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赣州武警支队、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生活救助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市红十字会、南铁赣州车务段、赣州机场分公司参加。

主要职责: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和分配国内外捐赠款物。及时调运粮食、食品及生产、生活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5)安全维稳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赣州武警支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医疗防疫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市红十字会、市市场监管局参加。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7)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赣州广播电视台参加。

主要职责: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8)灾后重建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府金融办、赣州银保监分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南铁赣州车务段、赣州供电公司参加。

主要职责: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案,指导制定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  响应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响应。

对可能出现影响多地的自然灾害,市减灾委根据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结合有关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决定启动市级救灾预警响应。

3.3  响应措施

市级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委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

1)及时向市减灾委领导、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区)减灾委及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5)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6)及时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7)前置力量,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8)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级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3.4  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应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市、区)应急部门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应急管理局每天上午9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市应急管理局每天上午10时前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上报。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局报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主要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响应。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20人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在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在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在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20%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有关受灾县(市、区)负责人及部分专家参加,对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及时贯彻落实各级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决策部署。向市委、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以及各有关部门及时报送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指派市减灾委主任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市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5)根据需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和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8)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供应工作;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施工进行技术指导;指导灾区工程修复工作,做好应急供水工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必要时向省卫健委请求支援;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做好倒损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9)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在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在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在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3  响应措施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有关受灾县(市、区)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各级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向市委、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以及各有关部门及时报送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市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指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5)组织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7)根据需求,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报送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在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在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为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市减灾委有关部门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各级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向市委、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以及各有关部门及时报送灾情。市应急管理局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派出市减灾办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严重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全市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2人以上3人以下;

2)在全市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6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在全市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组织市减灾委有关部门及有关受灾县(市、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贯彻落实各级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向市委、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以及各有关部门及时报送灾情。

3)市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5)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视情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指导受灾县(市、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县(市、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原中央苏区、罗霄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以及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灾情达到预案启动标准的80%,可酌情启动相应等级的市级救灾应急响应。

5.6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由批准响应的相应负责人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应急管理局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及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县级应急管理局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20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县级应急管理局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2  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分别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报送安排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请示。

6.2.3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或县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的请款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应急管理局指导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通过政府采购、对口支援等方式,解决好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2.5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需重建台账,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审报上报的名单进行公示后,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复核和审批。

以下六种情况不得纳入补助范围:一是已在异地新建住房、旧房倒塌的;二是已购买商品房、入住廉租房公租房的;三是倒塌空心房、附属房、临时房的;四是一般损房以及其他不需要恢复重建的;五是进入敬老院供养的特困人员;六是县城和工业园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因灾倒房农户。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小组,采取随机抽样、重灾点调查和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总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

6.3.2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款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各地倒损民房恢复重建。

6.3.3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支持做好重建工作。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级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6.3.5  保险机构及时对参加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民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6.3.6  由省、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市、区)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各县(市、区)应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1.2  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2‰-3‰比例安排。

7.1.3  县(市、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灾补助项目,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7.1.4  市、县(市、区)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7.2  物资保障

7.2.1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4  各级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监管机构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各级减灾委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灾害发生地减灾委成员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

7.3.3  在省应急管理厅的指导下,加强市、县两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形成省、市、县(市、区)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4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7.3.5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投入,确保各级减灾办、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配备救灾应急专用车辆、海事卫星电话等应急交通和通信装备。

7.4.3  救灾应急期间,市减灾委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7.4.4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减灾委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7.5.2  加强灾害管理队伍建设,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乡(镇、街道)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行政村(社区)灾害信息员一般由村“两委”成员和社区工作人员担任,工作方式以兼职为主。

7.5.3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气象、住建、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受灾地区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6.4  全面建立政策性农房保险制度,探索巨灾保险机制,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7  救灾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测绘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应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各级政府及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加强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市级每年有规划地组织1次县乡两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1次乡(镇、街道)、村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减灾办负责预案管理工作,会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预案演练和评估,根据演练和评估结果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市减灾办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减灾办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17年812日赣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修订稿)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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