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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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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赣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赣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指挥机构工作组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3.1 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3.2 地质灾害险情分级

 预警工作机制

4.1 预警基础

4.2 应急值守

4.3 监测信息

4.4 预报预警

4.5 预警响应

 应急处置及救援

5.1 灾情报送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响应结束

5.5 调查评估

 应急保障

6.1 平台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宣传培训

6.6 应急演练

6.7 信息发布

6.8 监督检查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审批

7.2 预案修订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附则

9.1 预案解释

9.2 预案的实施

9.3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做到统一指挥,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联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级别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的属地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地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当发生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或者出现超出灾害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群发性中型地质灾害时,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当发生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或者出现超出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群发性小型地质灾害时,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助联系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赣州市政公用集团、赣州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赣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南铁赣州车务段、赣州供电公司、赣州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的分管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地质灾害的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督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协助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督办落实,负责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承担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文件、文稿的办理和会务工作,完成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指导协调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按程序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被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汇总灾情信息并依法依规统一发布,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供灾害发生地的基础地质、基础测绘等数据,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建议。

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做好地质灾害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做好地质灾害工作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及时消除可能造成二次灾害的隐患,协助做好危房人员的疏散转移;组织协调灾区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和维护工作,保障其正常运行。指导城市、乡镇被损毁公用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供水、供气和城市道路正常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抢修被损毁的公路、水路及其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公路、水路正常运行;保障抢险车辆优先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车船运力,保障应急救援物资、队伍运送和人员紧急转移需要。

市水利局:负责及时提供水情、汛情监测信息,为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撑,指导被损毁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被损毁农业设施的修复。负责做好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保障抢险救灾及灾民安置所需粮食等物资。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项目单位加快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与灾毁工程修复项目的前期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加快项目审批步伐,推动各地、各部门加快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与灾毁工程修复项目建设实施;负责组织抢修被损毁的油气长输管道。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筹集与拨付,为地质灾害救灾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或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做好抢险救援期间的治安保障等工作,打击破坏防灾救灾、盗窃防灾物资、破坏防灾工程设施和设备的犯罪分子;负责灾区交通秩序维护和抢险路段的交通管制。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及时向省工信厅申请调拨救灾物资。

市文广新旅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景区、景点游客疏散转移和隐患排查,开展游客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协调旅游景区做好被损毁旅游设施的修复、排险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急救,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以及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视情况需要派出市级医学救援和疫情防控力量,开展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因灾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师生疏散转移;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避灾应急演练;协调被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为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工作提供天气趋势预测预报信息,联合市自然资源局制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市水文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预警和处置救援过程中的水情监测、分析、预测和预报。

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赣州市政公用集团:负责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用水供应。

赣州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供气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燃气供应。

赣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组织指导被损毁的高速公路及其基础设施抢修,尽快恢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

南铁赣州车务段:负责组织抢修被损毁的铁路设施,尽快恢复铁路运输通道,优先运送地质灾害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设备。

州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调度电力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赣州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搜救、应急排险等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4 指挥机构工作组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指挥机构工作组,分别为指挥协调、技术支撑、人员搜救、安置救助、医疗防疫、治安维护、设施恢复、宣传报道8个工作组。

2.4.1 指挥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参加。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处置和救援工作。做好灾情和救灾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各应急工作组工作;完成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 技术支撑组

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等参加。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害现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指导灾害周边隐患点的排查巡查,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的发生。组织专家开展地质灾害灾情会商研判,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建议。

2.4.3 人员搜救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赣州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参加。负责衔接、协调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统筹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

2.4.4 安置救助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加。负责协调调拨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2.4.5 医疗防疫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市民政局等参加。负责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做好伤员和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

2.4.6 治安维护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赣州武警支队等参加。负责组织做好灾区社会秩序维护,实行交通管制,加强重要目标的保卫,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散布传播各类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

2.4.7 设施恢复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视基础设施损毁种类,由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赣州市政公用集团、赣州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赣州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南铁赣州车务段、赣州供电公司等参加。负责组织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重要公共设施。

2.4.8 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参加。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处置和救援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救灾进展情况,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情险情分级响应要求和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和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3.1 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4个等级,分别对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迅速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1.1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造成大江大河及支流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1.2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

3.1.3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1.4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3.2 地质灾害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按危害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4个等级。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由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当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险情的监测,采取排险防灾措施;情况紧急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险情的报送参照灾情报送要求。必要时,可参照地质灾害灾情响应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3.2.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2.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2.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2.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国家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标准发生变化,以国家分级划分标准为准。

4 预警工作机制

在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前,严格落实各项措施,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关预警响应。

4.1 预警基础

4.1.1 建立巡查制度

地质灾害易发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制度,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及时发现和防范灾害隐患,并向社会公布。

4.1.2 严格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各类工程,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等人口密集区域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勘查,查明其成因、危害程度,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要加强矿山采空区和岩溶发育区地面塌陷管理,防范矿山地下开采、岩溶地下水开采、地下工程活动等引发地面塌陷灾害。

4.1.3 发放“防灾明白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要将涉及危险区范围、监测方法、预警方式、撤离路线和防灾任务要求等地质灾害防范措施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部门、单位、居民及相关防灾责任人手中。

4.2 应急值守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在全市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分别实行24小时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以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灾情等信息渠道畅通,提高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时效和能力。

4.3 监测信息

4.3.1 监测网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完善群测群防网络。自然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加强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地质灾害监测,开展气象、水文、地质灾害联合监测,建立综合临灾监测预警网络。

4.3.2 信息共享

市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消防、气象、水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汛情、气象等监测预警信息,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值班值守、应急保障等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4.4 预报预警

市县自然资源、气象部门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警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区域、规模、预警等级、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等级由低至高分为四级(蓝色)、三级(黄色)、二级(橙色)和一级(红色)。

四级(蓝色)预警,表示有发生地质灾害的一定风险;三级(黄色)预警,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二级(橙色)预警,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一级(红色)预警,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

自然资源部门应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及专业监测点的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研判,根据研判结果按要求将预警信息发送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受威胁的群众。

4.5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预警响应等级,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

4.5.1 四级(蓝色)预警响应

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气象、水文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监测;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预警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工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

4.5.2 三级(黄色)预警响应

四级(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带班值班;气象、水文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监测;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趋势会商,及时向社会通报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情况。

4.5.3 二级(橙色)预警响应

在三级(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文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必要时,预警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险情处置,并及时向社会和相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做好受威胁区道路交通管制及相关避让工作。

4.5.4 一级(红色)预警响应

在二级(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文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自然资源部门派出专家组赴预警区开展技术指导、研判险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划分警戒区;必要时,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待命出警。

4.5.5 预警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直接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预警响应结束。

当预警区内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时,灾害发生地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发生地质灾害灾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5 应急处置及救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不同的灾害等级,由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可视情况给予支持和指导。

5.1 灾情报送

5.1.1 时限要求

1小时报告: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灾情速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市相关部门及时分别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将重要灾情互相通知,由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12小时报告:没有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12小时内向市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相关部门接到报告的12小时内分别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

必要时,灾情报送可同时越级报告。

5.1.2 报送内容

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和时间、灾害类型、人员伤亡、灾害损失、灾害规模、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等。

5.1.3 后续报告

应急处置过程中,灾害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续报有关情况,并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

5.2 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者接报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撤离疏散群众、设立警示标志、划定危险区、实行交通管制等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组织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先期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5.3 应急响应

5.3.1 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时,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或者出现超出灾害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群发性中型地质灾害时,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与灾害发生地设区市、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共同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省应急管理厅或省自然资源厅视情提出,报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批准。

(1)按规定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上报灾情信息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立即召开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工作会议,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部署救援处置工作。

(2)迅速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立即开展人员搜救。组织受威胁区域群众疏散转移,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及时开展伤员医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3)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开展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强化灾害发生地及周边地区地质隐患的巡查排查,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4)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强化重要目标保卫。控制、排除灾情及其次生险情,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设施。

(5)做好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接受记者采访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

出现超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处置权限或能力范围时,应及时向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请求指导和支援。

灾害发生地设区市、县(市、区)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区域内同时集中出现多个小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时,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市与灾害发生地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共同设立现场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市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指导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派联合工作组协助调查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处置和救援方案。

(2)指导灾害发生地开展隐患排查,应急监测,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的发生。

(3)指导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排危除险,必要时协调、调遣应急救援力量支持应急救援工作。

(4)指导群众转移安置,指导灾区抢修和维护道路、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必要时调遣有关设备、物资、技术力量给予支持。

5.3.3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由灾害发生地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设立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市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密切关注灾区天气形势,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2)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时派联合工作组协助调查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处置和救援方案。

(3)根据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必要时调度有关救援队伍、物资、装备支援灾区。

5.4 响应结束

Ⅰ、Ⅱ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视情提出,报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批准。Ⅲ、Ⅳ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市、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分别按原启动应急响应的程序报请终止应急响应。

5.5 调查评估

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由省应急管理厅同省有关部门和灾害发生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造成的损失。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分别由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平台保障

加强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基础支撑、综合应用、数据库管理、信息共享和移动应急通讯等系统,确保平台语音通信、视频会商、综合协调与应急指挥等功能有效运转,不断提高信息化和可视化水平。

市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建立互联互通的视频会商系统,实现指挥中心与地质灾害现场的多方音视频会商,确保后方与突发地质灾害现场能够实现远程会商。

6.2 队伍保障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作用,依靠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等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综合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6.3 资金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救灾补助等资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有关资金。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有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6.4 物资保障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由农业农村部门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备必要的生命防护、应急通讯、应急调查与评估、野外餐宿等设备,做好应急监测、人员搜救、工程抢险等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6.5 宣传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采用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基本知识以及地质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增强群众防范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加强对各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综合减灾、紧急处置等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消防救援人员进行灾害危险程度分析、发展趋势预测、建筑物安全性鉴别、搜救压埋人员、除险排险等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6.6 应急演练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不同规模的应急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挥程序,检验和完善预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市级应急演练工作,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应急演练工作。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镇、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让受威胁群众熟悉应急撤离的信号、路线和避灾场所。

6.7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的信息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通过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核、发布。

6.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审批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2 预案修订

市应急管理局要根据评估和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8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致伤、致残以及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责任追究

对人为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3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灾情:突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险情: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短时间内可能发生灾情的情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由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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