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名称:信丰县正平镇共和村竹迳口采石场较大危险区域未设置警示标志等违法案
2.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市)应急罚〔2020〕008号
3.相对人:信丰县正平镇共和村竹迳口采石场
4.案由: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5.违法行为:2020年7月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信丰县正平镇共和村竹迳口采石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采石场存在以下行为:1.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不规范,检查记录与隐患登记台账隐患不相符。2.采场运输道路和爆破危险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采场局部台阶偏高偏陡,底部台阶(禁采危险区)未封堵。
6.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三十二条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第十五、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9号令)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7.处罚决定部门:赣州市应急管理局。
8.处罚决定时间:2020年8月27日。
9.处罚内容:给予警告,处人民币八万元罚款。
10.处罚结果:执行完毕,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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