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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县祥龙气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销售液化石油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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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维护消费者权益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                    公布时间2018年10月19日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龙南县祥龙气体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地址:赣州市龙南县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由(案件名称):龙南县祥龙气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销售液化石油气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根据江西省质监局稽查局赣质技监稽函[2018]第24号案件线索转办通知书要求,本局执法人员于2018822日依法对龙南县祥龙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未能提供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许可资质。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票处进行检查,现场提取电脑打印充装记录1份,记录数据显示最后充装时间为2018年8月22日15时29分17秒,合计充装数量为28瓶,因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液化气充装设备予以查封。执法人员同时查获该公司充装、销售过程中涉嫌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因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调查中,该公司负责人称:对检查情况无异议,我公司未获得液化气气瓶充装许可资质(原计划2018年9月3日评审组来公司现场评审,我公司经过了培训知道未经许可不得充装、销售液化气,因调试充装设备和充装员练习充装技术充装了一些气瓶,同时因为自己亲戚到公司来充装液化气价格更实惠,也为了打开充装业务市场所以也充装、销售了一些液化气;经查明,该公司2018年8月未经许可擅自充装液化气28瓶,其中售出8瓶,且上述气瓶均非公司自有产权气瓶,均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未粘贴充装和警示标签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依法处理。

行政处罚的履行情况:行政处罚履行完毕,正在后续处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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