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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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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赣财社【201271

一、企业(单位)吸纳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和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单位。

2、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数。

3、社会保险补贴比例: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费比例。

4、社会保险补贴种类: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实行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和自主创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

2、社会保险补贴基数: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3、社会保险补贴比例: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

4、社会保险补贴种类: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三、工业园区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特别规定

1、补贴对象:吸纳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的工业园区企业。

2、补贴条件:1)与其签订六个月以上劳动合同;(2)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

3社会保险补贴种类: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四、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计算时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社会保险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受理规定

文件依据:省厅《关于参保地不在户籍地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1]497

内容:灵活就业人员出现参保地和户籍地不一致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参保地不在户籍地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工作,统一由户籍所在地管理,灵活就业的身份由户籍所在地认定。

参保方式:

(一)就业困难人员在户籍地建立社会保险临时帐户,按户籍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保补贴。社会保险临时帐户的建立、转移、中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就业困难人员仍在原参保地参保缴费,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向户籍地就业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户籍地规定享受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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