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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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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收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根据有关规定,按下列要求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贴好二寸照片,其中二寸照片须准备4张)。

二、办理失业登记,请对照下列失业类别在规定的登记地点,携带对应资料办理:

①从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六个月未能就业的,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和毕业证(肄业证);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

②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③自主创业、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失业的;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及工商部门发给的停业证明到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到原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④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由本人持相关转业证明、《登记证》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⑤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处于失业状态的; 由本人持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相关证明、《登记证》到原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并在当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后又失业的,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证》、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到常住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三、办理就业登记,请按照就业类型,携带对应资料到规定地点办理:

A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为首次登记人员办理《登记证》。企业新录用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时,须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以下资料:

  1、劳动合同(原件);

  2、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录用人员的《登记证》(未办理《登记证》人员,用人单位先为其申请办理《登记证》);

   4、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5、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B、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其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如就业地与户口地不一致的,由就业地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

  1、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登记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

  2、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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