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规章
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对增强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和投资意愿、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187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包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起草(实施)、谁清理”的原则,重点落实“三项职责”。


全权清理职责。政府所属部门起草(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起草(实施)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起草(实施)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协同清理职责。政府规章及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指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下同),应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建议,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建议清理职责。市、县(市、区)级政府所属部门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认为地方性法规存在不利于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并公开征求意见。鼓励县级政府所属部门向省、市对应部门提出修改建议。

三、清理标准

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9号)(以下简称《江西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坚持“应改尽改、应废尽废”原则,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江西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江西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四、清理步骤

从省发文之日起,至10月底基本完成,分五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630日前完成)。重点是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两通知两意见”,即国家、省两级文件清理的通知和国家、省两级产权保护实施意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对标对表,摸清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底数。及时制定本单位的清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科室)和联络人,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

(二)自查摸底阶段(76日前完成)。重点是列出清理清单。市政府各部门要区分“全权清理,协同清理,建议清理”三项职责,严格对照清理范围、清理职责、清理标准相关要求,分门别类列出清单(详见附1、附2、附3),做到清理范围全覆盖、无遗漏。各县(市、区)参照落实,及时梳理好本地清理清单。各地各部门自查结束后将自查结果报市发改委。

(三)清理审查阶段(97日前完成)。重点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和修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计划、清理清单逐件提出废止或修改意见。

需要废止或者修改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提出废止理由或修改建议,报经同级发改委、政府法制办汇总。政府规章由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程序报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发改委、政府法制办公室共同报请同级政府决定。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详见附4、附5),请于723日前报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

需要废止或者修改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按程序自行决定。

(四)公布结果阶段(1010日前完成)。

重点做好清理结果上报和公开工作。各地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及修改后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文本,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布。

市发改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形成本地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及清理结果统计表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报省政府。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924日前将本地区的清理工作报告及清理结果统计表(详见附6、附7)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汇总。

(五)后续跟进阶段(10月中旬以后)。

重点是跟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清理进展。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进国务院、省政府对应部门在法律、法规清理方面的意见,相应提出我市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意见。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适时落实我市地方性法规清理任务。

五、组织保障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大意义,要与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对标,着力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将“底数清、责任明、落实好、进度快”工作要求贯彻始终,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为实现高质量的清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开门清理,确保质量。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等方法,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邀请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相对人通过各种途径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提出意见建议,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章、规范性文件违法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质量,切实有效落实平等保护产权的各项要求。

(三)加强衔接,强化指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的衔接,及时掌握清理工作的进展,适时将上级文件清理要求落到清理工作中。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对口部门的指导,将列出的清理清单及时通报基层,为基层清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各县(市、区)政府要周密部署、紧密衔接,确保审议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工作顺利推进。发改和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进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度,强化督促检查,及时报送资料,认真总结经验。

联系人:市发改委 刘名君(8391971 fgw1269@163.com

        市法制办 黄在锋(8391051 fzb8391051@163.com

附件:1.拟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改或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3.建议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目录

4.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拟修改意见表

5.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拟废止意见表

6.规章清理结果统计表

7.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2018629

附件1

拟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起草(实施)单位名称

 

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时间安排

备注

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时间安排

备注

 

 

 

 

 

 

 

 

 

 

附件2

拟修改或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起草(实施)单位名称

 

拟修改的规章

序号

文件名称

时间安排

备注

拟废止的规章

序号

文件名称

时间安排

备注

附件3

建议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目录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起草(实施)单位名称

   

序号

法律名称

拟修改建议

法律或政策依据

备注

1

 

 

 

 

2

 

 

 

 

3

 

 

 

 

 

 

 

 

 

 

 

 

 

 

 

 

 

 

 

 

 

 

 

 

 

 

 

 

 

 

 

 

 

 

 

 

 

 

 

 

 

 

 

 

 

 

 

 

 

 

 

 

 

 

 

 

 

 

 

附件4

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拟修改意见表

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填报部门:

序号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修改依据及理由

备注

填报日期:

附件5

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拟废止意见表

填报部门:

序号

市政府规章(规范性

文件)名称

废止依据的文件及主要理由

备注

附件6

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起草(实施)

单位

已废止的规章

序号

文件名称

废止日期

备注

已修改的规章

序号

文件名称

修改日期

备注

拟废止的规章

序号

文件名称

废止日期

备注

拟修改的规章

序号

文件名称

修改日期

备注

附件7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起草(实施)单位

处理结果

类别

数量

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市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合计

已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市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合计

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市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合计

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市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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