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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功能性照明管理办法》《赣州市中心城区非功能性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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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城管局,赣州经开区公管处,赣州蓉江新区住建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功能性照明管理办法》《赣州市中心城区非功能性照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赣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0326

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功能性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正常运行,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是指立于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桥梁、隧道、人行天桥、背街小巷和公园、公共绿地、广场、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功能性照明灯杆和灯具,以及为城市道路照明供电的高低压配电专用装置、管线及接线井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功能性照明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中心城区城市功能性照明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以人为本、节能环保、建管养并重的原则。
  城市功能性照明建设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相适应,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塑造城市独特形象。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中心城区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市本级城市功能性照明的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职责范围内功能性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发改委、自然资源、住建、财政、行政审批、水利、生态环境、公安、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功能性照明有关工作。

第七条市城管局应当建立城市照明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监督考核制度,对市中心城区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的建设情况、运行维护、照明能耗、照明效果等定期组织检查。

第八条从事城市功能性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相关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市中心城区鼓励在城市功能性照明建设、运行、维护中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进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第十条市中心城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功能性照明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下列区域应当设置功能性照明设施:
  (一)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人行天桥、游步道、背街小巷;
  (二)穿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公路;

(三)城市公共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
  (四)其他无功能性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

第十三条城市功能性照明工程立项(备案)、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政府投资的城市功能性照明新建、改建工程,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决策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审查城市功能性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并征求城市功能性照明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的更新改造,由城市功能性照明管养单位负责编制年度更新改造计划,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后申报列入年度城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背街小巷功能性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第十七条  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应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市道路照明标准,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应与城市特色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无法另立专用路灯杆的地段,可在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要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安装功能性照明设施。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权属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支持、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职责范围内功能性照明设施安装的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城市功能性照明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的亮度或者照度、均匀度、照明功率密度值、能耗、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等技术指标进行实地检测,并将检测评估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资料。

建设单位组织城市功能性照明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功能性照明管理维护部门参加。

城市功能性照明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附属功能性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桥梁、隧道、人行天桥、游步道、城市公共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的附属功能性照明设施由界定确定的职能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一条  配套建设的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本市市政设施移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城市功能性照明管理维护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文件应包括立项、初步设计、规划设计批复,设计方案,施工图,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等。工程未办理移交的,由原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功能性照明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自然环境和季节更替特征、居民生活习惯等,编制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的启闭方案。遇电力供应紧张、极端天气、日食、重大公共活动等情形,市城市功能性照明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启闭照明设施;临时启闭照明设施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占用、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占用、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的费用,以及因占用、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而需要新建、改建或者恢复照明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应急抢险对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急抢险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临时照明措施,及时通知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单位,并在应急抢险结束后10日内修复。
  第二十五条  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用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的电源。
  接用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电源应当取得管理维护单位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的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日常维修。

(一)城市主干道路功能性照明的亮灯率应当不低于99%,次干路、支路的亮灯率应当不低于96%;背街小巷亮灯率应当不低于95%

  (二)向社会公布报修电话,接受24小时报修;
  (三)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发生一般故障的,在24小时内修复;发生严重故障的,采取应急照明措施并在5日内修复。
    第二十七条新建城市道路应当合理安排植物配型,减少植物自然生长对城市功能性照明的影响。树木与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一米;因自然生长影响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安全和道路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城市道路照明管理部门提出意见交园林绿化部门及时组织修剪;因台风、暴雨、突发事故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树木危及功能性照明设施安全的,园林绿化部门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砍伐。
  第二十八条因重大节日、重大庆典等,需要在路灯杆上临时设置公益宣传、灯饰灯景或者其他装饰物的,应当取得运行和维护单位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设置的公益宣传、灯饰灯景或者其他装饰物应当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照明效果。活动结束后,应当在37日内拆除、清理,恢复路灯杆原状。因设置临时装饰造成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九条  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所需的经费,列入城市设施维护费计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其它行政管理法规的,分别由其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市功能性照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的城镇功能性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中心城区非功能性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赣州市中心城区非功能性照明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优化人居环境,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非功能性照明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非功能性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同时兼顾部分功能性的照明。
    第四条城市非功能性照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以人为本、节能环保、因地制宜和建管养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中心城区非功能性照明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市本级城市非功能性照明的管理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职责范围内非功能性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内非功能性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赣州市市政园林环卫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非功能性照明设施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自然资源、住建、财政、行政审批、水利、生态环境、公安、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中心城区城市非功能性照明项目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六条 编制《赣州市中心城区照明专项规划》和《赣州市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导则》,应避免非功能性照明过度化,同时兼顾全面和重点,从不同层次进行规划设计,提出各区照明目标和策略,明确照明控制要点。提出近、远期相结合的分期建设规划,建立建设项目库,明确建设项目内容、地点、投资估算、建设单位和建设时限。

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非功能性照明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赣州市中心城区照明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非功能性照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议书,并报发改部门审批。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非功能性照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议书经发改部门审批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赣州市中心城区照明专项规划》等规划组织实施非功能性照明工程。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中配套建设投资规模较大、建设范围较广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单独开展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决策审批程序。

第三章 设计与建设

第十条  城市非功能性照明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城市照明工程设计、勘察、施工资质管理制度。

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城市非功能性照明设施建设、维修(护)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市场运作。

第十一条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照明专项规划》,市中心城区内的下列场所可设置非功能性照明设施:

(一)城市河道两侧堤岸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

(二)主要商业街、区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

(三)城区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

(四)城区公园、广场、绿地、车站、公交站(点)、城市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

(五)城区体育场(馆)、剧院、博物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场所等公共体育文化设施;

(六)其他认为应当设置非功能性照明设施的场所。

第十二条城市非功能性照明设施由下列单位和个人负责设置:

(一)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城市非功能性照明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城市非功能性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非功能性照明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予以保障。

市中心城区城市非功能性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由设置单位和个人承担,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非功能性照明设施建设的需要给予适当补贴。城市非功能性照明设施建设经费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城市非功能性照明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城市非功能性照明设施严格按照规划标准设计和建设,实行亮度与色彩的科学配置,满足人的安全和舒适感,避免光污染,使非功能性照明与自然夜空相协调。

非功能性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建设、改造及所用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城市非功能性照明专项规划、城市照明技术规范、节能设计规范、安全规范、强制性标准、合理用电标准、光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审批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征求非功能性照明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依法公示。已建成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等设施需进行非功能性照明设施建设时,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必须报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公室审查。

第十六条城市非功能性照明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项目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公室等非功能性照明管理部门参加。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设置的城市非功能性照明设施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照明设施所有权人应按照专项规划和规范标准建设和改造。

运行与维护

第十八条城市非功能照明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城市非功能性照明设施纳入城市非功能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可以由集中控制系统的管理运营单位统一实施运行和维护。

第十九条 城市非功能性照明主要照明设施实行集中控制管理,城市非功能性照明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集中控制启闭范围和时间。

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非功能性照明设施,其运行、维护费费用财政部门可以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城市非功能性照明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纳入集中控制管理的城市非功能性照明设施,其维修(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非功能性照明设施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移交城市非功能性照明管理部门管理、维修(护)管理,并接入城市功能性照明监控系统和非功能性照明设施集中控制管理系统。
    (二)除营业性单位、个人外,其他法人、社会组织和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非功能性照明设施统一移交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维修(护)管理,并接入城市功能性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和非功能性照明设施集中控制系统。
    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公室和非功能性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城市非功能性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维修(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法人、社会组织和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非功能性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非功能性照明管理部门维护的,应当经非功能性照明管理部门验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及安全标准;
    (二)符合纳入统一管理的城市照明技术和安全标准;
    (三)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四)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档案。
    第二十二条  城市非功能性照明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坏,维护责任人和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保持城市非功能性照明设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
    第二十三条  非功能性照明设施的启闭,按照平日、周末和节庆日三个等级进行管理。

平日启闭时间:41日至103119002200111日至次年33118002200

周未启闭时间:41日至103119002230111日至次年33118002230

节庆日启闭时间:41日至103119002300111日至次年33118002300

第二十四条  城市非功能性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范。带电物体距树木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树木因自然生长而影响照明效果的,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告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者树木权属单位,由绿地管理单位或者权属单位负责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城市树木严重危及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公室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先行处理,同时立即告知绿地管理部门或者权属单位。

第二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非功能性照明公共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城市非功能性照明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城市非功能性照明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接入城市路灯照明监控系统和非功能性照明设施集中控制管理系统的非功能性照明设施,电价按照路灯照明电价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业主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开启的,由城市非功能性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非功能性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回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故意损毁、偷盗非功能性照明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夜景照明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非功能性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非功能性照明设施管理工作人员在非功能性照明设施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城市非功能性照明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功能性照明管理办法》《赣州市中心城区非功能性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

江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赣州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203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