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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下步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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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府办字〔2015118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下步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2015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下步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917

(此件主动公开)

2015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下步工作要点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2015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下步工作要点》(赣府厅字〔201590号)和《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45号)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和市场机制作用,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加快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努力打造健康赣州。

一、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在全市16个县(市)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重点任务是:
  (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降低虚高药价。对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补偿80%,剩余20%由财政补助(其中省财政补偿80%,县级财政补偿20%)。考虑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运行成本,按照中西药综合加成率20%计算药品加成实际收入。市、县两级政府要按规定落实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纳入财政预算。(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各单位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二)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省里已将县级公立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权限下放到设区市。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将通过推进药品和耗材招标采购、流通、使用等方面改革降低的费用,主要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得直接返还医院。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合理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床位、传统中医项目等价格,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城乡居民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城镇职工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保证群众负担不增加、医保基金能承受、医院运行不受影响。研究制订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性文件。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要相互衔接。成立全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价格调整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价格改革调整工作。(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全面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农、支边公共服务等投入政策。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财政补助与医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中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市、县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在各地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县级公立医院的编制总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岗位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字201391号)要求,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制度、人员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结合实际妥善安置未聘人员。落实医院用人自主权,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高层人才,经市人社局核准招聘方案后,可由医院根据相关规定和核定的人员编制总量公开招聘,招聘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全市统一招聘本科及以下学历人才,实行计划单列,由市卫生计委会同市人社局单独组织;乡镇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急需招聘专业人才,经市人社局同意并核准招聘方案后,由县级人社、卫计部门具体组织。卫生计生、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发挥监督职能。(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县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五)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加快研究拟订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选择部分公立医院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各县(市)可先行探索制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完善绩效工资制度,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建立统一高效、权责一致的政府办医体制。各县(市)组建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简称“医管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院长选聘、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其日常工作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监督县级公立医院运行。(县级人民政府、市医改办负责)

(七)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结构布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制定完善我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鼓励公立医院优先配置使用国产医用设备和器械。严禁公立医院自行举债建设、超标准装修和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各县(市)要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市、县两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健全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市卫生计生委、市编办、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加强绩效考核和评估。按照国家制定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建立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督导制度,强化对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效果的考核评估。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纳入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市医改办、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2015年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新农合个人缴费达到人均90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重点任务是:
  (一)完善筹资机制和管理服务。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相适应的可持续筹资机制。加快推进和完善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基本实现市内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稳步推行跨市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选择部分统筹地区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农合跨市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市医改办、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重大疾病保障机制各地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等因素确定筹资标准和支付比例。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到2015年底,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适度扩展救助对象范围,建立按“病种”救助和不同困难人群按“比例”救助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模式。全面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切实发挥托底救急作用。做好各项制度的有效衔接,筑牢重大疾病保障网。(市医改办、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因地制宜选择与当地医疗保险和卫生管理现状相匹配的付费方式,不断提高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的科学性,提高基金绩效和管理效率。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建立和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发展医疗执业保险。加强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确保有序竞争。(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巩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有序推进村卫生室、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重点任务是:
  (一)调动基层积极性。进一步改革人事分配制度,落实基层用人自主权。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绩效工资相关政策,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启动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扎实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制定全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落实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提高乡村医生收入。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积极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逐步提高产权公有村卫生室比例,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快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40元,农村地区增量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调整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资金管理和项目进展监测,完善项目绩效考核机制。抓好电子健康档案的规范使用和动态管理。加强重大疾病防控,进一步拓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大力发展社会办医

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推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逐步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比。重点任务是: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政策。清理妨碍社会办医发展的制约因素,出台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新举措,完善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财税、价格、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鼓励政策,切实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医院评审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各地在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为社会办医留出足够空间。发布《赣州市社会办医投资指南(2016-2020年)》,引导社会办医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政府办公立医院改制试点,推进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改制试点,完善港、澳、台资及外资办医政策。推进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负责)
  (二)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加强并完善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诚信经营。(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负责)
  五、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进一步保障药品供应和质量安全,推进药品价格改革。重点任务是:
  (一)落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启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实现互联互通。(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深化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推动医药分开。落实省出台的推进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流通效率,努力构建经营规范、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药品流通新秩序。(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积极推进药品价格改革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并与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政策衔接。建立协调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机制。对部分药品建立价格谈判机制,参考港澳台等地药品价格,通过谈判降低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价格。(市医改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负责)
  (四)保障药品供应配送。提高基层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进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组织做好定点生产药品的使用工作。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机制。(市卫生计生委、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六、完善分级诊疗体系

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要求,2015年所有的县(市)都要开展分级诊疗试点。重点任务是:
  (一)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建设。切实抓好县医院和县中医院综合能力全面提升工作。完成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各项目标任务。(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研究制订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指导性文件,落实基层首诊。总结经验,扩大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逐步完善双向转诊程序,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推进急慢分治格局的形成。探索建立高血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病、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模式。研究制订不同级别和类别的医疗机构疾病诊疗范围,形成急性病、亚急性病、慢性病分级分类就诊模式。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负责)    

七、大力推进卫生计生服务能力建设

在全市实施为期三年的卫生计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提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服务能力。重点任务是:

(一)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和《江西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要求,制定《赣州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并向社会公布。通过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加快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医养结合和资源整合,建立老年医疗、老年护理和养老服务的有序衔接机制。(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提升卫生计生服务能力。研究制订《赣州市卫生计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5-2017年)》,有效整合资源,突出抓好学科发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培养以及信息化建设,夯实核心能力建设基础。持续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消除体制机制障碍,破除卫生计生服务能力提升的瓶颈制约。按照“科学、务实、高效、管用”的原则,建立卫生计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的目标管理、过程监督、要素保障、统筹协调、结果考评等机制,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市卫生计生委、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统筹建设市、县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与所在地公共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逐步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6大应用系统业务协同,促进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研究制订“十三五”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规划,深入推进健康医疗信息惠民行动计划。(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支持培养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定向医学生。在落实国家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赣州市农村订单定向临床医学本科生免费培养项目。简化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相关手续。做好第一批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试点工作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扩大试点。稳步开展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医生到基层多点执业。加大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加强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统筹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重点任务是:
  (一)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按照“控整体、抓源头、管终端”的思路,研究制订控制公立医院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实施意见,合理确定调控目标,科学拟定调控措施,将控费工作纳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范围,对控费不力的公立医院暂停等级评审、新增床位和大型设备配置。(市卫生计生委、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落实全行业监管,依法依规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综合监管。加强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提升监管和执法能力,将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第三方监督评价体系。县级公立医院每年向社会公布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依法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支付等关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组织领导等有关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对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逐级分解任务。将医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建立市、县二级统筹协调的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医改监测和评估。成立市级医改专家咨询委员会,抓紧研究制订“十三五”期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积极发展中医药事业。强化医改科技支撑,尽快完善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布局,加强疾病协同研究网络和体系化、机制化的临床转化推广体系建设。加强医改正面宣传,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合理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任务分工

时间进度

一、市、县两级政府重点任务分工

1

编制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市政府、县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1512月底前完成

2

破除以药补医,取消药品加成

县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1510月底前取消药品加成

3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市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1510月底前完成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4

落实政府投入责任

市政府、县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1512月底前完成

5

依据县级公立医院人员配备标准,合理确定人员总量

县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1512月底前完成

6

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

县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152017年持续实施

7

组建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

县级政府负责

20159月底前完成

8

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

县级政府负责

201510月底前完成

9

落实医院用人自主权

县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1512月底前完成

10

制定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

县级政府负责

201510月底前完成

11

改革药品集中采购办法

市政府、县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1512月底前完成

12

实行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市政府、县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1512月底前完成

13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县级政府负责

2015-2017年持续推进

14

确定县级公立医院重点科室建设需求

县级政府负责

201512月底前完成

15

公布县级公立医院相关信息

县级政府负责

201512月底前建立制度,每年公布

二、市直部门重点任务分工

16

研究制订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性文件

市发改委、市卫生计生委

20163月底前完成

17

研究拟订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市医改办、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按照国家、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部署推进

18

制订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

201512月底前完成

19

发布《赣州市社会办医投资指南(2016-2020年)》

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

201512月底前完成

20

研究制订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指导性文件

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01510月底前完成

21

制订《赣州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

市卫生计生委

待省出台文件后积极推进

22

制订《赣州市卫生计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5-2017年)》

市卫生计生委

已完成

23

研究制订控制公立医院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计生委

待国家、省出台文件后积极推进

24

成立医改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医改办

201512月底前完成

25

加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专项督查

市医改办

持续推进

26

成立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价格调整领导小组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

20159月底前完成

三、县级公立医院重点任务

27

根据有关规定和核定的人员总量公开招聘

县级公立医院负责

201512月底前启动

28

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

县级公立医院负责

20152017年持续推进

29

实行规范化的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

县级公立医院负责

20152017年持续推进

30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

县级公立医院负责

20152017年持续推进

31

改善医疗服务

县级公立医院负责

20152017年持续推进

32

完善县级公立医院内部绩效考核制度

县级公立医院负责

201512月底前完成

33

制订重点科室建设计划,明确人才、技术和管理能力提升需求

县级公立医院负责

201512月底前完成

34

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支持指导

县级公立医院负责

20152017年持续推进

35

建立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

县级公立医院负责

201512月底前完成

36

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

县级公立医院负责

20152017年持续推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残联。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59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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