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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市财购诉字〔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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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GZJH2021-GZ-G001

项目名称:赣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层呼吸系统疾病早期筛查干预能力提升项目肺功能仪

三、相关当事人

人:江西省祥晟实业有限公司

址:宜春市袁州区中山路320号附1号楼3楼

被投诉人1赣州市景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51号三楼

被投诉人2赣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址: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6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赣州市景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层呼吸系统疾病早期筛查干预能力提升项目肺功能仪(项目编号:GZJH2021-GZ-G00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4月23日受理。本机关于5月14日向投诉人下发了《关于要求补充提供有关情况的函》,投诉人于5月20日补正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我司在2021年3月24日下午基层呼吸系统疾病早期筛查干预能力提升项目肺功能仪项目开标过程中发现开标程序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此次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应属于招投标失败、无效。事实依据:我司投标人员在2021年3月24日下午14:00左右到达基层呼吸系统疾病早期筛查干预能力提升项目肺功能仪项目开标室4室,在进行了投标签到和递交了开评标人员健康信息登记表后,询问现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投标的CA证书、身份证和投标资料原件交到哪里,现场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回答在需要递交的时候会通知递交。当时我司投标人员有一些疑惑,因为在江西别的城市投标都要求开标签到的同时需要递交CA、身份证等投标原件资料,但由于当时未携带招标文件查看,以为招标文件内有特殊要求。在14:30分开标,监督人员和各投标供应商均都在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用招标代理CA解密后,才要求现场

投标供应商依次解密。解密报价展示完成后再要求投标供应商递交身份证和投标资料原件拿到评审室给专家评审,此时时间已经是14:50了。我司投标人员在开标结束后重新查阅招标文件,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开标程序和招标文件不符,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此次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属于招投标无效。如对招标过程存在疑问,请贵单位调取当天的投标录像录影以便维护公平公正。

2、基层呼吸系统疾病早期筛查干预能力提升肺功能仪项目整个开标和评审以及最后的宣布结果中还存在该项目存在监督的缺位现象。事实依据: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规范场内服务行为,要求在政府采购项目开标期间要有监督人员并且要身穿绿色马甲以便识别。可是监督人员只是在基层呼吸系统疾病早期筛查干预能力提升肺功能仪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后宣读了政府采购开标记录后就无影踪,而且在评审过程中对投标产品的符合性存在异议,并且登记和询标的情况下也未见到监督人员。就是在评审结束后宣读评审结果也未见到监督人员,我司认为该项目的开标和评审是存在监督的缺位现象,此次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属于招投标失败无效行为。如对招标过程存在疑问,请贵单位调取当天的投标录像录影以便维护公平公正。

3、基层呼吸系统疾病早期筛查干预能力提升肺功能仪项目专家评审中认定我司所投产品不是一体化设计,请问一体化设计具体含义是什么?我司投标文件中有制造商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而且我司再询标中也强调我司所投产品符合便携式的要求,另外进入评审的三家产品是否符合便携式设计值得商榷,请问便携式的判断是如何判断的?事实依据:我司所投产品在注册证名称为便携式肺功能检测仪,另外进入评审的产品我不知道是什么产品是否便携,可最后评审中标产品安徽电子的FGC-A+型肺功能仪尺寸为:长380mm宽280mm高138mm,重量为4.5公斤,没有内置电源,如果在社区体检或现场流调等工作开展还要拖一根长长的插线板出来插上,笨笨的放在桌子上才能工作,这就是所谓的便携式吗?只对一体式设计提出意见,对是否便携式视而不见,是否存在双重标准行为?

被投诉人称:

1、2021年3月24日14点30分基层呼吸系统疾病早期筛查干预能力提升项目肺功能仪开标会在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4)开标室举行,并按照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开评标系统程序进行操作,现场要求各投标人携带CA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依次解密,再由招标代理机构CA进行招标人解密。解密后要求各投标人一次性统一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投标资料原件,开标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监控录像佐证如下:开标现场各投标人携带CA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依次解密,主席台上坐着的是监督人,各投标委托人均在现场。

2、基层呼吸系统疾病早期筛查干预能力提升项目肺功能仪项目开评标过程监督人员全程参与,唱标时在开标室监督,唱标结束后进入评标室监督评审过程,评审结束后监督人员同时在(第4)开标室监督宣读评审结果,不存在“监督人员缺位现象”。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监控录像佐证。

3、招标文件中要求所投产品必须是便携式一体机设计,是指设备气体采集、数据显示、分型诊断分析、结果打印等功能集成在一个设备主体上,具有方便携带和高可靠性,稳定性的特点。同时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内置打印机,不接受外置打印机方案。贵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外置打印机方案。所投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上,结构与组成部分内容,明确该产品没有打印功能模块,说明该款产品自身不含打印机模块,不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组成部分,现在打印功能的实现均为后期外置加装。贵公司表述”便携式”的含义阐述,评委没有从这个地方表述你公司产品不符合便携式的特征,此次投标产品都符合“便携式”的特征,但从便携式一体机设计且内置打印机角度出发,属于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数要求。江西省祥晟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投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附后。本项目中标人提供的安徽电子的FGC-A+型肺功能仪产品,为便携式一体机设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电器产品必须有电源供电装置,招标文件中对产品使用电源未作任何要求。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制造商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上,结构与组成部分明确该产品由传感器、微型计算机、液晶显示器及绘图仪(打印设备)组成。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所投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附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针对投诉事项1,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签到表及查看视频监控等,该项目招标文件标明:一、招标邀请 (八)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地点:2021 年 03 月 24 日下午 14:3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章贡区长征大道 9 号),届时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负责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携带 CA 数字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负责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出席开标会,签到时间以递交 CA 数字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负责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时间为准,逾期递交 CA 数字证书或未出示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负责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的将不予受理,作无效投标处理”,代理机构赣州市景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3月24日下午组织供应商签到,参与投标的6家供应商签到时间均在 14:30(北京时间)之前,代理机构要求供应商递交CA数字证书、身份证等投标原件资料的时间为14:50左右,不满足签到时间以递交 CA 数字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负责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其本人身份证明原件时间为准,代理机构开标程序不够规范。由于6家供应商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到时间签到,且视频监控记录了供应商携带了CA数字证书和相关原件,期间供应商未离开开标场所,不存在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废标情形,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1属实,本机关将对代理机构开标程序不规范行为责令其整改。  

2、针对投诉事项2,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查看视频监控等,该项目招标文件标明:“(五)开标与评标 18.7 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在开标场所内监督人身穿绿色马甲,在开标截止时间14:30分前到达开标现场,唱标时在开标室监督,唱标结束后进入评标室监督,直到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后才离开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投诉事项不符。

3、针对投诉事项3,一是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等资料,该项目招标文件标明:“三、采购项目需求 4、产品必须便携式一体化设计,内置打印机功能模块,能够在产品上直接实现通气检测、数据显示、分型诊断、结果打印等功能(不接受外置打印机方案),方便床旁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适用于在社区体检或现场流调等工作开展(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彩页、实物图片等材料予以证明,未提供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提供无效的作无效标处理)”,招标文件已对便携式一体机设计功能等方面作出要求,且招标文件公示期间投诉人江西省祥晟实业有限公司未对此提出书面质疑;二是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评审报告等资料,投诉人江西省祥晟实业有限公司参与本采购项目投标文件证明材料中未体现内置打印机功能,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评标委员会作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符合招标文件约定;三是经本机关5月21日组织原评审专家组对投诉人江西省祥晟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进行复核,复核仍然是因投标产品未体现内置打印功能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响应要求、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的结论;四是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向采购单位了解等,招标文件未对便携式一体化设计产品的尺寸、重量、内置电源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同时采购单位对中标产品进行了验收,中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便携式一体化设计要求。综上,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属实,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3不属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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