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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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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 原件及复印件; 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