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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设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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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八条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六”中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准予延期的,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 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