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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服务指南,设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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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已列入放射诊疗项目内容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已取得《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应提交相应许可证的复印件; 4、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和相应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 5、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须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6、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本年度内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放射工作场所防护监测报告(复印件); 7、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检测结果,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卫生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8、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须提供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有相应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审查与竣工验收批复证明文件(复印件); 9、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放射防护规章制度与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注:以上材料需准备两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