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贯彻<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党委(党组)决定干部任免实行票决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赣组字〔2010〕68号)和党内有关法规,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社党委任免干部票决,是指党委开会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表决方式分等额表决和差额表决两种方式。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党委管理的干部;党委向上级党委推荐的干部人选。
干部试用期满考察合格正式任职、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到地方或单位挂职锻炼的干部职务任免,干部因任职年龄到限免职,可不提交票决。
第四条 投票表决干部任免事项的基本要求:
(一)参加投票表决的党委成员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否则票决无效。
(二)投票表决采取一人一票和无记名的方式进行,缺席的党委成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其书面或口头意见不计入票数,也不得另行投票。
(三)投票表决以获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五条 投票表决由市社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党委分管组织、人事的负责人汇报干部任免方案,逐个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与会党委成员对干部任免方案进行充分酝酿,对拟任免人选发表同意、不同意或暂缓表决的明确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后发表意见。
(三)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酝酿情况,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讨论中反映有疑似重大问题的拟任免人选,应提议暂缓进行表决,经与会多数党委成员同意后,暂缓表决。对暂缓表决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得临时动议,另提人选进行票决。
(四)确定监票人、计票人。由会议主持人在与会的党委成员中指定2人为监票人,在负责组织、人事工作人员中指定2人为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实行公务回避。
(五)投票表决。与会党委成员在表决票上以无记名方式,对拟任免人选逐个表明赞成、反对、弃权意见,但不得另提他人。
(六)计票。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当场计票。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会议主持人报告计票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公布投票结果。
第六条 对通过公开选拔等竞争性选拔方式任用的干部,实行差额票决;对其它干部的任免,积极推行差额票决。差额比例根据有关要求及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对投票表决获通过的任免人选,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任免职手续。
第八条 党委开会讨论酝酿时,与会党委成员与拟任免人选有亲属关系或需回避的,本人必须回避。表决时,参加投票。
第九条 对投票表决未通过的拟任免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两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会议讨论并投票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十条 党委成员和有关人员对投票表决的情况要严格保密。对泄露有关情况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或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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