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供销社机关、直属各单位“一把手”。
第三条 市社机关和直属各单位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一把手”要广泛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保障班子成员的民主权利,实行民主决策,不得首先表态、个人拍板决定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范围:
1、涉及干部人事的推荐、任免、调整、奖惩,机构、编制的变动和确定,人才引进、使用的确定;
2、财务收支预算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事项的确定;
3、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企业资产处置;
4、社会热点问题的处置;
5、其他容易发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问题。
第五条 重大事项必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详细的会议记录。
第六条 班子成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全局意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促进对重大事项的正确、科学决策。
第七条 对于规避或不执行规定的“一把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示训诫。对于由于“一把手”个人专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报纪检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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