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公管委字〔2024〕14号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
申请对象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扩大“商转公”业务惠及面,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根据《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动态应急管理工作预案》(赣市公管委字〔2023〕3号)和《赣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细则》(赣市公管委字〔2023〕4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商转公”业务申请对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异地缴存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
异地(赣州市行政区域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凡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相关规定的,可申请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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