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公管委字〔2024〕12号
关于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
额度和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加大对缴存人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公积金管理实际,现就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低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双缴存人(夫妻双方)家庭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单缴存人(夫妻一方)家庭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70万元。
二、降低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30%下调至20%。
三、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商品房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为准,拆迁安置房以开具补缴差额款票据时间为准,大修住房以出具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时间为准,翻建、建造住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商转公”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契税完税证明载明时间、开具补缴差额款票据时间、出具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时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商转公”业务受理时间是2025年1月1日(不含)前的,按原政策执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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