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信用
黑名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办事处:
根据市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赣市公积金字〔2017〕1号)和《关于加强联动协查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通知》(赣市公积金字〔2017〕51号)文件要求,现将启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信用黑名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利用虚假证件或资料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一经查实,将该缴存人列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信用黑名单。
二、列入(解除)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信用黑名单的操作实行三级审批,并填写《 办事处缴存职工列入(解除)管理系统信用黑名单审批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和《 办事处缴存职工列入(解除)管理系统信用黑名单台账》(见附件2):
1、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资料信息在《审批表》中准确完整填写内容,经办事处副主任、主任同意后,工作人员才能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进行操作。列入(解除)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信用黑名单操作完成后,办事处副主任、主任必须确认操作成功并签字负责。
2、列入(解除)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信用黑名单的相关证据必须复印存档备查。
三、列入(解除)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信用黑名单在系统中的具体业务操作流程。(见附件3)
四、对于列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信用黑名单的缴存人(包括其配偶)5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但在符合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和资料真实完整的条件下只允许办理以下业务:
1、缴存账户的销户提取业务;
2、缴存账户的合并和转移业务;
3、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年提取和贷款偿还委托按月提取业务。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办事处缴存职工列入(解除)管理系统信
用黑名单台账》
2.《 办事处缴存职工列入(解除)管理系统信
用黑名单审批表》
3.《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信用黑名单具体业务操作
流程》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9月22日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秘书科 2017年9月2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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