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 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赣州(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5名委员,2017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关于要求审批2017年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营计划的请示》、《关于确定2017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请示》、《关于要求对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请示》、《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请示》、《关于市金盛源担保有限公司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置业担保业务的请示》、《关于要求增加中信银行和交通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相关业务的请示》和《关于公布赣州市住房公积金 2016年年度报告的请示》。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于市政府、由市财政局代管不以营利为目的副县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6个科室,18个办事处。从业人员 192 人,其中,在编 118人,非在编 74 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7年,新开户单位547家,实缴单位7070家,净增单位263家;新开户职工4.92万人,实缴职工37.03万人,净增职工 4.62万人;缴存额43.77亿元,同比增长11.69%。2017年末,缴存总额243.82亿元,同比增长21.88%;缴存余额154.75亿元,同比增长 14.31%。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5家,比上年增加(减少)0家。
(二)提取:2017年,提取额24.39亿元,同比增长24.76%;占当年缴存额的55.72%,比上年增加5.83个百分点。2017年末,提取总额89.07亿元,同比增长37.73%。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中心城区50万元,其他县(市)40万元。
2017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81万笔30.8亿元,同比分别下降40%、46.8%。
2017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5.85亿元。
2017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2.25万笔248.42亿元,贷款余额178.2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46%、14.15%、9.16%。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115.16%,比上年减少4.51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6家,比上年增加1家。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17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0亿元,回收项目贷款0 亿元。2017年末,累计发放项目贷款0亿元,项目贷款余额 0亿元。
(四)购买国债:2017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国债0.05亿元。2017年末,国债余额0亿元,比上年减少0.05亿元。
(五)融资:2017年,融资4亿元,归还13.65亿元。2017年末,融资总额48.4亿元,融资余额28.37亿元。
(六)资金存储: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6.03亿元。其中,活期5.99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0亿元,1年以上定期0.04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0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115.16%,比上年减少5.48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7年,业务收入58659.16万元,同比增长14.19%。存款利息1286.87万元,委托贷款利息55745.14万元,国债利息62.36万元,其他1564.79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7年,业务支出40713.6万元,同比增长22.88%。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21783.42万元,归集手续费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2623.3万元,其他16306.88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7年,增值收益17945.56万元,同比下降1.61%。增值收益率1.24 %,比上年减少0.21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7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500.54 万元,提取管理费用7025.07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419.95万元。
2017年,上缴财政管理费用7025.07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0780.88万元。
2017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7826.97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2545.81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7年,管理费用支出3119.1万元,同比增长2.89%。其中,人员经费 2163.14万元,公用经费445.34万元,专项经费510.62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67.48万元,逾期率0.04‰。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或增值收益)的1%提取。2017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1500.54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2017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7826.97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 1%,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 0.38%。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17年末,逾期项目贷款0万元,逾期率0‰。
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 0%提取。2017年,提取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0万元,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0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0万元,占项目贷款余额的0%,项目贷款逾期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2017年末,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0万元,比上年减少 0万元,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 0 %。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7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3.86%、14.25%和11.68%。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5.91%,国有企业占11.95%,城镇集体企业占0.85%,外商投资企业占0.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6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8.94%,其他占5.64%。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2.51%,国有企业占19.78%,城镇集体企业1.05%,外商投资企业占0.3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2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96%,其他占7.13%;中、低收入占99.11%,高收入占0.89%。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0.03%,国有企业占22.3%,城镇集体企业占1.06%,外商投资企业占0.4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9.3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6.63%,其他20.2%;中、低收入占99.66%,高收入占0.34%。
(二)提取业务:2017年,8.72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24.39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1.6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5.5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5.58%,租赁住房占 0.6%,其他占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8.3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1.0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01%,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1%,其他占 6.21%)。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7.09%,高收入占2.91%。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00.06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6.71%,比上年减少3.65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36923.19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 11.17%,90-144(含)平方米占77.44%,144平方米以上占 11.39%。购买新房占70.44%(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04%),购买存量商品住房29.1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43%,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1.08%,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8.92%,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42.1%,30岁-40岁(含)占31.5%,40岁-50岁(含)占21.22%,50岁以上占5.18%;首次申请贷款占93.85%,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6.15%;中、低收入占99.43%,高收入占0.57%。
2.异地贷款:2017年,发放异地贷款61笔2441.8万元。2017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20884.4万元,异地贷款余额 18237.3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7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 0 笔0万元,支持职工购建住房面积0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 0万元。2017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累计贴息0万元。
4.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17年末,累计试点项目0个,贷款额度0亿元,建筑面积0万平方米,可解决0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0个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并还清贷款本息。
(四)住房贡献率:2017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0.33%,比上年减少73.89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增加招商银行1家。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①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按月工资总额为缴存基数(月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实),但最高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按2015年确定的标准执行(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中心城区(含南康区、赣县区)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3977元,下限为246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354元(含单位、个人两部门,下同),下限为246元;其它各县(市)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1964元,下限为1910元,月缴存额上限为2872元,下限为192元。②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2)当年缴存比例: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位12%执行,其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仍按单位和个人各为5%至12%。
2.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2017年2月,调整了以购(建)房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土地性质必须是国有出让或国有划拨。购(建)房土地是集体土地性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价款的70%。
3.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个人住房贷款:中心城区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40万元,或按计算公式计算可贷金额;其他县(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30万元,或按计算公式计算可贷金额。
2017年2月,调整了“以购(建)房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土地性质必须是国有出让或国有划拨。购(建)房土地是集体土地性质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暂停办理“省内异地贷款”业务;购买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价款的70%。
4.当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贷款年限1-5年的,按年息2.75%执行,贷款年限6-30年的,按年息3.25%执行。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1.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市中心重新完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梳理了20项服务事项,对外公开了办理时限、办理要件和办理梳程,方便了缴存人前来办理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
2.按照《简政放权减证减时利企便民专项活动方案》要求,结合目前实际,市中心对各项业务在办理程序和要件上进行了精简。其中涉及到公积金转移2项,公积金提取6项,公积金贷款2项。
3.全年12329热线总的呼入次数共计32120次,接通率达96%以上,答复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均达到100%。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进行了升级改造。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荣获“赣州市第九届文明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先进专业办事大厅”称号;1人被评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优秀志愿者。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 年 3 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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