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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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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28号),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府金办发〔2012〕7号)和《关于金融支持和服务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赣府金办发〔2012〕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大规模开展互联网业务、拥有大量网络客户资源的国内电子商务及互联网企业发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自己互联网上的客户,特别是小微客户业务发展提供小额贷款等服务的新型网络金融组织。其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等。

   第三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审慎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现场监管是指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非现场监管是指通过采集、分析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等措施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电子商务及互联网金融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及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建立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赣州银监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组成,市金融工作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促进我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规划全市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和布局;指导和督促加强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设立、解散清算等事项联合审查。

   第五条 市金融工作局是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市级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设立进行审批,对其增资扩股、筹建延期、解散清算,以及股权、高级管理人员、办公场所等变更事项进行审核,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二)负责组织处置我市批准注册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突发事件和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违规放贷等行为进行查处;

   (三)做好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年审结果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四)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开立银行和融资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督促其协助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五)负责制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相关业务报表格式及报送要求,及时分析有关情况,发布预警提示。

   第六条 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是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门部门承担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区)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发起设立、增资扩股、筹建延期、解散清算,以及股权、高级管理人员、办公场所等变更事项提出初审意见,及时报市金融工作局审批或审核;

   (二)做好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按月向市金融工作局报告监管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三)协助做好辖区内注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审工作;

   (四)组织、协调、督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五)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注册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违规放贷等行为的查处和风险处置工作;

   (六)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七条 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协助各级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资金流向的监测,督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准确上报有关金融统计、利率、资金流向等信息,并关注金融风险隐患状况;负责指导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督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向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企业和个人贷款信息。

   第八条 赣州银监分局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督促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准确报送向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程序协助处置网络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行为。

   第九条 市工商局主要负责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包括设立、变更、注销等),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管理。

   第十条 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对发起或参股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跟踪指导,并收集、掌握其业务发展动态。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依法打击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督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促进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服务工作,加强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纳税的征收监管,并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各级工信部门要协调各网络运营商保障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网络运行,指导、督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做好网络安全和用户网络信息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做好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结算工作,履行监管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监管部门。

 

   第三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十六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文件及以下规定:

   (一)严禁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组织或参与任何集资活动,禁止进行账外经营;

   (二)贷款发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四)变更公司股东、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办公场所、名称等须经监管部门审核;

   (五)只能开展互联网上信贷及市级监管部门允许开展的相关业务;

   (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2倍;

   (七)经营活动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原则上单户10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10%;

   (八)严禁泄露客户信息资料,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应当达到100%;

   (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账户只能在注册地开设,贷款的发放与本息回收只能通过基本账户结算;对有融资合作需求的,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可开设一般账户;

   (十一)应在注册地设立办公场所,且符合以下规定:

   1.悬挂市金融工作局批复文件、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自律承诺、贷款办理流程等;

   2.明示现行贷款基准利率和执行利率;

   3.公布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4.公司名称应当有“小额贷款公司”字样。

   (十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风险拨备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十三)应当遵守的其他监管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注册在本辖区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允许检查人员进入公司系统采集有关业务数据,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市金融工作局应在每年5月前组织开展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工作。

 

   第四章 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并要求整改:

   (一)单户贷款100万以下的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未达到监管指标要求的;

   (二)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超过资本净额10%的;

   (三)未按要求充分计提资产损失准备金的;
   (四)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下业务的;

   (五)公司办公场所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六)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第二十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监管部门应当约见其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县级监管部门应当提请市金融工作局对其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暂停运营资格等监管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违反规定进行账外经营的;

   (二)贷款发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

   (四)公司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未经批准转让股权或增资扩股的;

   (五)未经审核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

   (六)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的;

   (七)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中有关融资规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提供或提供虚假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九)拒绝或阻碍监管的;

   (十)其它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一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信息:

   (一)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信息;

   (二)在每月5日前按照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求向其报送上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对账单、贷款台账及相关业务报表等,年度结束后50天内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报送年度结算报表;

   (三)按有关要求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有关贷款信息。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在每月6日前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月度业务统计报表报市金融工作局。

   第二十三条 市金融工作局应在每月8日前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月度业务统计报表报送省政府金融办。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管信息档案。监管信息档案应当包括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变更、注销等文档,以及基本信息表、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监督检查报告、有关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的会议记录和纪要、监管日志、相关请示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监管信息档案由专门部门负责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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