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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在赣州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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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赣府金办发﹝2013﹞5号)精神,将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省内融资担保机构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由省政府金融办下放到分支机构注册地所在设区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现结合我市实际,对省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条件

    1、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省内融资性担保机构。

    2、担保业务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盈利,申请前4个季度平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的3倍以上。

   3.符合《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业务经营的要求,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二、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3.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母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上年度的信用评级报告、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业绩报告。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经营发展战略与规划。

   6.由所在市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母公司在省内其他设区市的)或由所在县(市、区)监管部门的同意意见(母公司在赣州市内的)。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申请前12个月的担保业务明细。

   9.申请前6个月的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10.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拟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1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租赁的还需出租人的房产证明或购房合同。

    13.分支机构所在县(市、区)监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监管员需签字)。

   14.市金融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审慎性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县级监管部门初审——市金融局地方金融科现场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不符合条件当场退回申请人,并提出补正意见)——市金融局局长办公会审核——约谈分支机构负责人——出具审批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四、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一式3份,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申请材料各要件之间应明显分隔,均采用A4规格的纸张(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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