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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不予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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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

1.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轻微违法

工业:营业收入、工业总产值指标,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以下

固定资产投资:本年完成投资指标,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以下

批发业:商品销售额、营业收入指标,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以下

零售业:商品销售额、营业收入指标,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20万以下

住宿餐饮业:营业额、营业收入指标,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万以下

建筑业:总产值、营业收入指标,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以下

服务业:营业收入指标,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附件2;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2

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

1.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一年内不超过2次,但能及时改正,并在补报期间成功报送且未影响到统计数据最终汇总的,不予处罚。

2.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已影响到统计数据汇总,但属于初次违法,并能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3.统计调查对象非因自身原因而迟报统计资料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赣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3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1.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但能及时改正,且能提供填报统计报表所需的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不予处罚。

2.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且未能完整提供填报统计报表所需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但属于初次违法,并能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3.统计调查对象非因自身原因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江西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赣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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