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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稳定贫困户收入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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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稳定贫困户收入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驻市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稳定贫困户收入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3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稳定贫困户

收入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36日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讲话精神,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贫困户收入的影响,确保脱贫质量和减贫成色,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狠抓产业扶贫增收

1.优化产业扶贫奖补政策,门槛不抬高、标准不降低。对有需求、有能力发展扶贫产业的贫困户,按种苗费的50%,由市、县财政在扶贫资金中按2:8的比例进行种苗补助,每年每户奖补资金不超过2000元。对贫困户水稻种植“单改双”和种植花生等油料作物的,除享受产业奖补政策外,从整合的扶贫资金中,增加给予每亩300元的补助,每年每户奖补资金不超过3000元。贫困户领种抛荒地的,由村集体负责流转,并免收土地租金。

2.引导贫困户通过资金、土地等要素入股各类农业主体,参与务工学技能,获得产业发展利益。把联结带动5户以上贫困户,作为申报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示范社的优先条件;农业主体申报各类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原则上要联结10户以上贫困户发展产业或解决一年以上务工就业。引导已享受财政资金扶持项目或已评定为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示范社履行帮带10户以上贫困户的社会责任。

3.整合农业农村部门各类培训资源和资金,突出蔬菜、畜禽养殖等实用技术,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上门免费对贫困户劳动力进行培训,并推荐落实到产业基地务工就业。对培训后有自主发展产业意愿的,负责落实帮带经营主体,引导发展3—5亩大棚蔬菜等产业,所需种子、化肥等农资,由所帮带的经营主体采取赊销方式保障供应;所产产品由帮带主体全部回购包销,或由帮扶干部负责落实进市场、进食堂、进社区、进便利店,解决后顾之忧。

4.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包销链接带动的贫困户扶贫产品,贫困户散户种养无销售渠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推荐落实不低于成本价的保价收购企业收购,按收购价的5%,由市、县财政按2:8的比例,在扶贫资金中对销售主体进行补助。

5.对已获得“产业扶贫信贷通”支持的有产业发展能力且暂有还款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产业扶贫信贷通续贷、展期支持。全面落实“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政策。

6.加大消费扶贫力度,积极为扶贫产品销售牵线搭桥,推进扶贫农产品进市场、进食堂、进社区、进便利店,推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落实工会福利费购买扶贫农产品政策措施,助推滞销积压扶贫产品清零。

二、力保稳岗就业增收

7.对疫情结束前在本地扶贫车间或县内外企业务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1000/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市、县财政各分摊50%

8.对赣市府办电〔20209号文规定的贫困劳动力返岗汽车票、火车票全额报销和伙食补贴享受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

9.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在进一步落实赣市府办电〔20209号文提出的“每个行政村新增2个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每个贫困村再增加2个以上(含2个)公益性岗位,非贫困村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公益性岗位,确保3月底前人员到岗到位。

10.提升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能力。对2020年度扶贫车间(企业)新增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含外发原料到贫困户家中工的)给予就业补贴,每增加吸纳1人(含新增外发加工1户)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用工补贴。对外发原材料到贫困户家中加工的就业扶贫车间据实给予一定运费补贴。对2020年新建的就业扶贫车间(含摘牌后恢复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0000元。

11.加大创业贷款贴息支持,从全年创业担保贷款总额中,拿出3.5亿元专门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对吸纳10名以上贫困劳动力的小微企业可以认定为促进就业基地,享受300万元基准利率全额贴息;对贫困劳动力创业担保贷款以信用方式发放,免担保、免抵押,对还款有困难的给予展期一年优惠,继续享受贴息政策。

12.做好就业对接服务工作,压实属地“双送”责任,一方面,开展专车送工外出务工。疫情期间,各县(市、区)都要集中安排专车(大巴或其他交通工具),把外出务工人员特别是贫困劳动力及时输送到务工地。另一方面,开展“一对一”的送岗进村活动。驻村工作队和帮扶干部要把本地、本县或市外用工信息“一对一”介绍给帮扶的贫困劳动力,鼓励他们就业。对疫情期间没有开展送工送岗活动的县(市、区)进行全市通报。

三、落实兜底保障增收

13.现有在保低保、特困供养对象,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发生结构性变化(如死亡、户口外迁等)退出保障外,原则上保持兜底对象的相对稳定。

14.因疫情影响造成收入减少或因病、因残、因灾、因学等遭遇新困难的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可通过增加保障人数、高于平均补差水平、增发保障金等方式,提高兜底保障收入。

15.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低保年审复核,渐退期已满的建档立卡低保在保对象,再延长渐退期6个月。根据物价上涨指数,及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16.对未脱贫建档立卡户、收入不稳定的已脱贫建档立卡户和贫困边缘户等群体全面逐一摸排,符合条件的简化审核审批手续,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

17.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核算其家庭收入并扣减其教育、医疗、住房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2020年低保标准的,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18.对从事特种养殖产业,受疫情影响关停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要认真考虑其产业经营状况,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临时救助和低保保障范围。

19.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困境儿童及时排查和认定,符合条件的纳入事实孤儿保障范围,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保障。

20.对因疫情影响造成子女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赡养能力下降,或无法履行赡养义务,导致老年人生活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或纳入低保等方式,切实保障贫困老年人基本生活。按保人和保户相结合,符合条件的重病重残对象,按单人保政策全部纳入兜底保障范围。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把稳定贫困户收入作为巩固脱贫成果、实现剩余贫困人口“清零行动”的关键举措,拿出真金白银,千方百计拓宽贫困群众增收渠道,确保贫困户收入稳定增长。要狠抓落实,疫情发生后中央、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要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政策,帮助贫困户稳定增收。要加强宣传力度,将中央、省、市系列政策措施编印成册,通过驻村工作队发放到每户贫困户家中,提高政策知晓度,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应。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将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落实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进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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