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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信局)赣州市2025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及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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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2025 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表

填报单位(盖章):赣州市工信局                        填报时间:2025年2月27日

序号

联合检查事项名称

联合检查对象

联合检查部门

检查事项

检查比例

检查频次

检查方式

(双随机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检查时间

1

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民用爆炸品生产企业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民用爆炸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20%

一年一次

双随机监管

10月前

参与部门:无

2

工业节能监察

工业企业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市级日常节能监察

“十四五”期间尚未接受节能监察的重点用能企业

一年一次

双随机监管

10-12月

参与部门:无

填表说明:1.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按照“能联尽联、应联尽联”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联合检查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制定本部门年度行政检查计划。2.如年内无需开展检查或者无检查权限的,请填报“无检查”。3.“检查方式”在江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设置和调整,除疫苗、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医疗器械、危化品等直接涉及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双随机和信用监管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统筹制定联合抽查计划。

          

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模板

不予处罚清单模板

单位:  市工信局         填报人:  李福建          填报时间:  2025227

序号

违法行为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将能源管理负责人报管理节能的部门和有关单位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江西省工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从轻处罚清单模板

单位:  市工信局         填报人:  李福建          填报时间:  2025227      

序号

违法行为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但量小面窄

《江西省工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2.量大面广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且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情节严重,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减轻处罚清单模板

单位:市工信局          填报人:  李福建      填报时间:   2025227             

序号

违法行为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限期改正的。

《江西省工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细化标准:1.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将能源管理负责人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责令按期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


不予强制措施清单模板

单位:  市工信局           填报人:   李福建          填报时间:  2025227日  

序号

违法行为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强制措施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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