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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赣州市政协五届六次会议第184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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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市司提字〔2021〕11号

                                       A1〕

                                  〔同意对外公开〕

关于赣州市政协五届次会议

184号提案答复的函

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赣州市政协第五届六次会议第184号提案,作为协办单位,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与市中院建立执行工作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多次召开市中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关于法院执行工作的座谈会,确定执行工作各单位联络人,明确工作职责。市律师协会定期或不定期收集律师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通报给市中院,每年不少于一次。同时,对法院执行部门或人员提出的合理建议,律师协会也应当采纳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法院回复。

  (二)共同搭建舆论宣传平台

    市律师协会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利用网站、公众号等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开展法院执行工作的舆论宣传,营造“守法守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三)建立实习律师跟班见习制度

    市律师协会组织各律所推荐选派实习律师到法院执行部门跟班见习,且该见习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参与部分辅助性工作,以发现、培养执行专业律师,储备人才力量。

  (四)发挥律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的解释和沟通作用    

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拟对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的,需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电话、发送相关执行信息等方式告知代理律师。代理律师及时向当事人全面客观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打消当事人顾虑并做好当事人的解释沟通工作,有效化解当事人对终本程序的误解。同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案件恢复执行。做好执行法律专项宣传普及,尤其是对经营投资风险,客观存在的“执行不能”“无法执行”与“执行难”等概念的真实内涵和区别,充分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争取在法院建立“案件执行律师服务点”

让律师参与协助法院解难答疑,收集当事人或律师反映的执行问题,做好执行宣传、解释和疏导化解执行矛盾工作。同时,通过设立服务点,保障律师与执行法官正常联系的渠道。

(二)充分发挥律师在“执转破”工作的作用

破产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大,一方面,市律师协会将研究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便更好地配合法院探索建立“执转破”机制;另一方面,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协助人民法院做好破产重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律师调查令的作用

    实践证明,律师调查令为法院提高办案效率,加快执行进程,减轻法院执行工作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应大力推广好、使用好,尤其是在常规调查部门如不动产、银行、市场监督、车管、公安等部门的作用要发挥好,协助好。

   (四)增设执行业务法律专业委员会

    市律师协会将增设执行业务法律专业委员会,鼓励创办主攻执行业务方向的专业律所,让更多专业能力强、执业业务精通的律师投身执行业务案件的办理,与法院系统形成执行合力,共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构建执行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

    人民法院与律师协会应积极构建执行人员与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的新型良性互动关系,杜绝执行人员与律师之间不正当交往甚至违法交易等问题。代理律师对知情的若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执行信息也负有保密义务。对执行终本案件在法院定期回查的前提下,建议是否可以向律师公开终本案件信息,让律师有机会给申请人提供帮助,充分运用律师身份调查财产线索,让案件起死回生。

                           赣州市司法局

                          202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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