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为做好我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监督、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律师监管执法行为,提高律师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水平,现征求《赣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如有相关意见,请于2025年2月20日前将相关意见书面盖章扫描发送至赣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邮箱gzssfjlsk@163.com,联系电话:8991431。
赣州市司法局
2025年1月17日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约谈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监督、指导,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以约见、谈话等方式,督促、帮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建立、执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指导规范执业,督促履行法定义务,调解内部矛盾、纠纷,落实司法行政机关部署要求。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工作需要公平、公正、规范开展行政约谈工作。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约谈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条 约谈应当坚持依法开展、程序规范、充分沟通、以理服人的原则。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会同律师协会或其他机关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联合约谈。
第二章 行政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进行约谈:
(一)律师事务所内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劳动合同、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报告备案等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
(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管理行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不规范,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恶劣后果的;
(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为不当,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损害行业形象、声誉的;
(五)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能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情形的;
(六)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代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
(八)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执业权利有异议,以非正常途径申请维权的;
(九)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
(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年度考核中发现严重问题,律师考核等次可能被评定为“不称职”、律师事务所可能给予“不合格”考核结果的。
第三章 约谈的程序和处理
第八条 约谈的时间、地点由约谈机关确定,也可以与被约谈人商定,需要被约谈人说明情况的,应当给予被约谈人合理的准备期。
第九条 行政约谈前,约谈机关应当确定参加人员,参加约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条 约谈通知被约谈人时,应当明确告知被约谈人约谈的时间、地点、约谈情形、约谈事项、要求被约谈人提供的材料等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约谈人员应当充分听取被约谈人陈述、说明情况,开展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发现被约谈人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指出并明示法律后果,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效果未达到目标的,将视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约谈工作应当制作行政约谈工作书面笔录,由约谈人、被约谈人签字。被约谈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工作笔录中载明,由约谈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约谈中发现被约谈人涉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涉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将违规线索转交市律师协会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对被约谈人做出的处理,不得代替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被约谈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或者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记录在案,录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作为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约谈工作档案,完整保存约谈通知、约谈记录、被约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及有关工作文件等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赣州市司法局解释,自**年**月**日起实施至**年**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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