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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187 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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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

贵委提出《关于加强老年代步车安全管理的建议》收悉。收到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交警部门认真调研和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源头管理的问题。贵委提建议非常好,与我们的管理理念和上级规定契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和第一百零三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附件第四项等有关规定和政策,机动车生产企业要具备规定的条件,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后,方可生产、销售。由于老年代步车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依靠公安交警部门单打独斗,收效甚微,必须从生产和销售源头上严加监管,才是治本之策。接到提案后,我局主动靠前,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定三轮(四轮)电动车销售市场的函》,建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强化电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工商部门依照法律职责检查经营商户的资质证件及经营情况,检查合格商户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质量不合格产品、商标侵权商品,加大老年代步车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质检部门加大对辖区老年代步车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加强企业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对非法生产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依法进行查处,推动工商、质检等多部门配合,从源头上加强对其生产、销售、改装的监管。

二、关于实名登记统一挂牌的问题。车辆登记上牌必须满足两大条件:一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准许车辆生产企业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是消费者向国家法定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的依据。

今年以来,我们结合地方性立法工作,专门组织多个调研组深入中心城区,对老年代步车销售情况进行了走访调研。经调研发现,老年代步车基本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安全隐患巨大,均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无法登记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关于加强交通安全执法的问题。接到提案后,为加大老年代步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我市公安交警部门从6 份至9月份,在中心城区开展为期四个月的三轮(四轮)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整治行动分为宣传发动、组织实施、长效管理三个阶段,重点对三轮(四轮)电动车非法载人、闯红灯、逆行、占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进行整治。目前整治行动处于宣传发动阶段,我市交警部门一是组织了赣州市中心城区150 余名“外卖小哥”进行了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二是通过赣州电视台、赣州广播电台、赣南日报、赣州晚报、赣南广播电视报等新闻媒体以及交警微信公众号自媒体,开展了关于三轮四轮电动车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三是开展了以三轮四轮电动车专项整治活动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针对集贸市场、贸易广场等商圈,采取上门宣传的形式,发放《致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车主或驾驶人的一封信》。

四、关于加强学生的乘车安全教育问题。为加强学生的乘车安全教育问题,我局公安交警部门积极与教育部门协作。61 日,组织民警深入文清路小学等学校,结合“六一”儿童节活动,开展学生乘车安全教育活动,通过小手拉大手,由学生向家长宣传乘坐老年代步车上下学的危害性,引导家长乘坐公交车或者使用其他更安全的交通工具接送学生。同时,依托“护学岗”,面对面与接送学生家长进行沟通教育,指出其使用老年代步车的接送学生的危险性,劝诫其主动放弃使用老年代步车出行。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提升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赣州市公安局

2018 7 12



附: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187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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