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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二次)会议第079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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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行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方面

我市围绕打造“一县一中心、一乡一阵地”,实施特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和公办养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加大争资争项力度,加快补齐服务设施短板弱项。2021年全市共争取省级及以上项目资金近3亿元,市本级财政投入资金4170万元,带动县级政府和社会资本投入资金3.6亿元,提升改造县级福利院3个,新(改、扩)建农村敬老院58个,农村敬老院面貌焕然一新

2022年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将继续安排资金3000万元推动我市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将30个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纳入全市民生实事重点项目,进一步提升农村敬老院设施设备水平。同时,为保障农村敬老院正常运维,我市拟出台《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根据公办养老机构实际入住特困供养对象人数,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保障公办养老机构正常运维经费(目前还在征求意见中)。

二、关于大力推进公建民营方面

一是养老服务市场有序开放。围绕把赣州打造成国内知名的养生养老基地和粤港澳生态康养后花园,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投资发展养老服务,招商引进了天津天同、深圳任达、湖南康乐年华、深圳第一养老等10余家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养老服务企业,积极培育了慧博园、蟠桃园、夕阳红、小艾之家等本土养老服务企业。全市43家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建成章贡区官园里康养园、崇义阳明正颐康养中心、兴国田庄上养老中心等一批标志性养老机构。

二是严格规范公建民营行为。我局出台了《关于实施特困供养机构管理服务“四规范”行动的通知》,对包括农村敬老院在内的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进行了明确规范,要求严格按照《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做好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前、后的资产核定,约定设施使用费(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养老机构所有权方与运营方签订协议要明确公建民营机构的公益属性、非营利性,要履行兜底保障职能,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重度残疾、孤寡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提供服务。要制定约束性条款,建立监管和退出机制,出现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限期不改、变更机构养老服务用途、连续两年满意度测评不合格等情形应当解除合同。

三是继续稳妥有序推进改革。“十四五”期间,我市将出台《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科学稳妥实施公建民营。坚持“宜公则公、宜民则民”原则,不“一刀切”对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不将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养老机构“打包”交由同一家机构、组织或同一控股股东运营。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中的主渠道作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公办公营养老床位数应当不低于总床位数的30%。规范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公建民营的要明确约定保留一定比例床位用于接收政府供养和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接收特困供养保障对象、困境家庭保障对象和优待服务对象的服务收费标准要体现公益性,由运营方依据政府与其签订的委托协议,按照普惠性原则合理确定。

非常感谢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和服务的建言献策,希望继续得到您对我市养老问题的关心和支持!

附: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赣州市民政局

202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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