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行和结果>工作报告

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访问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特向社会公布2009年度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需要说明的事项与附表七部分组成。统计数据时限截止为20091231日。此份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电子版将在赣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及赣州规划建设网站上予以公布。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联系(地址:赣州市厚德路81号;邮编:341000;电话:8212513;传真:8244648;电子邮箱:gzghjsj@126.com)。

  一、概述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2009年,本机关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作用,分工进一步明确,规章制度运用更加规范,成员单位配合更加紧密,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

  (二)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一是采取会议等形式,组织全系统干部深入学习《条例》,强化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二是建立信息公开内容更新维护机制。及时编制、公布和更新本局的主动公开目录。按照“合法、全面、准确、及时”和“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对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主动予以公开。三是提升网上平台功能。在规划建设网站上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发布各类信息、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的申请。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

  一是建立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市城市规划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安排》和《关于做好规划建设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有力促进了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二是建立保密审查制度。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原则、审查机构职责、审查程序、责任追究;三是建立内部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效果等方面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单位与科室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不按《条例》办事的严重行为进行曝光和问责,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四)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一是充分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条例》,全力提高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知。二是利用全局集中学习时间加强对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学习。三是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充分利用一切业余时间,以集中学习和个别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习。

  二、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主要类别。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分为:概况信息、法规文件、发展规划、工作动态、人事信息、财经信息、行政执法、公共服务和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共九大类。全局各科室均按照全省统一分类主动公开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截至20091231日,我局在政府门户网上进行公开的信息共210条,其中:概况信息3条,法规文件信息数1条,发展规划2条,工作动态200条,人事信息3条,公共服务1条。已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信息公开的形式。

  对我局需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以及依法指定的其他场所公开等形式。在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行政执法依据、公共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不超过1年。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2009年,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未对我局的有关信息申请公开。

  四、2009年,我局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情况。

  五、本年度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加强教育引导,进一步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二是抓好调查研究与探索,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长效机制。三是不断创新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进一步打造“和谐阳光规划”。四是切实强化检查监督,进一步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既要深化公开领域,发挥规划建设工作的影响面,又要兼顾到规划建设工作的特殊要求,确保不发生泄密等事故。

  附表:江西省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三月三日

相关文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