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全面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施工阶段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强化项目从业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履约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结合《赣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电子考勤管理办法(试行)》前期实施情况,以及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修订了《赣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电子考勤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电子考勤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起草过程
按照《赣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电子考勤管理办法》修订过程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市交通运输局在充分调查研究国家、省、市及其他地区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于2024年7月修订了《电子考勤管理办法》。同时为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利害关系人意见,于2024年7月29日向各相关单位、科室征求意见,于2024年9月5日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2024年10月18日通过赣州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的合法性审查,最终于2024年11月4日经赣州市交通运输局第二十四次党组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试行。
四、主要内容
《电子考勤管理办法》全文共分六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考勤数据的采集、考勤结果的应用、监督管理、附则。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
明确了《电子考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制定目的,纳入电子考勤管理的项目范围、人员范围,以及“统一平台、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二)管理职责,第六条至第八条
明确了市交通运输局、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分工。
(三)考勤数据的采集,第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明确了考勤数据的采集,包括考勤起止时间、信息录入、信息核查、结果统计以及请销假制度等。
(四)考勤结果的应用,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
明确了对电子考勤不合格单位的处理情况,包括整改、信用评价扣分、约谈法人代表、不良行为公示等。明确了电子考勤结果采取定期公告制度。
(五)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
明确了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监督机构、被考勤单位的监督管理。
(六)附则,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
明确了办法中主体工程完工的含义以及制定机关解释权、办法实施日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