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调整
方案(2023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赣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调整方案(2023年)》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
调整方案(2023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江西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结合赣州实际,提出如下调整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源头预防,系统保护”“精准科学,依法管控”“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工作原则,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和环境质量底线,落实自然生态安全责任,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健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聚焦区域性、流域性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精准科学施策,依法依规建立从问题识别到解决方案的分区分类管控策略。地方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分工协作工作机制,提高政策统一性、规则一致性、执行协同性。
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基本建立,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初步形成;到2035年,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打造美丽中国“赣州样板”提供有力支撑。
二、调整结果
(一)环境管控单元调整结果
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调整情况,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际,调整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调整后,全市环境管控单元由232个调整为226个,较上一轮减少6个。
优先保护单元:由37个调整为40个;面积占比由35.9%调整为42.69%,较上一轮增加6.79%。
重点管控单元:由150个调整为112个;面积占比由25.8%调整为19.69%,较上一轮减少6.11%。
一般管控单元:由45个调整为74个;面积占比由38.3%调整为37.62%,较上一轮减少0.68%。
(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调整结果
赣州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根据上一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发布以后,国家、地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更新、发布情况进行调整。
各县(市、区)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根据各环境管控单元主要环境特征、环境质量目标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提出更为精准的差异化管控要求。
三、实施保障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工作推进机制,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全面贯彻执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或美丽赣州建设成效考核,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服务重大发展战略、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生态安全格局、推动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的实施应用,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底线约束和决策支撑作用,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附件:1.赣州市环境综合管控单元分布图
2.赣州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
附件1
赣州市环境综合管控单元分布图
附件2
赣州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清单
清单编制要求 |
序号 |
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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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 |
禁止新建、改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产业。 |
大余县、上犹县、崇义县、龙南市、全南县、定南县、安远县和寻乌县禁止新建、改扩建《江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中禁止类项目;石城县禁止新建、改扩建《江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第二批)》中禁止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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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东江(定南水)源、东江(寻乌水)源、赣江(章江)源、赣江(贡江)源源头保护区内禁止新建不符合源头保护区生态功能定位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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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引进产业规划禁止类项目进入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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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区内禁止建设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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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9类有限人为活动: ①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应急救援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②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③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工程)等活动。 ④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⑤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⑥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水文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⑦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⑧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⑨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具有审批权限的相关机构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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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2 |
不得新建规模不符合各行业准入条件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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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得新建《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等名录中淘汰工艺和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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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中限制类项目,大余县、上犹县、崇义县、龙南市、全南县、定南县、安远县和寻乌县按准入条件建设;《江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第二批)》中限制类项目,石城县按准入条件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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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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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 |
6 |
生态保护红线经国务院批准后,对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矿业权、建设用地、人工商品林、耕地等,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逐步退出的原则,报请省政府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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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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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
7 |
一般生态空间中零散城镇村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特殊用地等,按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开展相关活动和开发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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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允许排放量要求 |
8 |
到2025年,赣州市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为13451吨、873吨、873吨、1518吨。“十五五”及以后执行省级下达的管控指标要求。 |
现有源提标升级 改造 |
9 |
依法严把准入关,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不再审批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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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联防联控要求 |
10 |
积极参与和龙岩市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合作及和广东省跨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控协作工作,推动省界生态环境特征相似区域环境管控要求协调统一。 |
严格落实重度污染区风险管控要求,严格管控类耕地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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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疑似污染地块的,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确定为污染地块后,经治理与修复,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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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应建立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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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邻居住、科教、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工业用地,禁止规划环境风险等级高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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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大量废水的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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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水资源利用总量要求 |
11 |
到2025年赣州市区域用水总量不得超过35.97亿m3。 |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效率不低于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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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开采要求 |
12 |
未经允许禁止在赣州市中心城区新增取用地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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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 |
13 |
到2025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综治能耗比2020年基础目标下降12.5%,激励目标下降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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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燃区要求 |
14 |
禁止在赣州市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 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应分期分批次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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