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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稿】赣州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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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经济普查每五年开展一次。2023年开展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也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后的首次大型普查。此次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我市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赣州加快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2023年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是组建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完成人员选调与培训,组织开展普查试点和单位清查等;2024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25年为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阶段。

目前我们正在开展单位清查。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最重要、最基础的环节,是准确界定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与种类的关键。单位清查的对象是我市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单位清查工作从2023年8月开始,至2023年10月结束。单位清查采取“地毯式”入户清查方式,找到找全并核实清楚每一家普查对象的存续状况、基本属性信息、从业人员和收入等基础数据,为明年年初正式入户登记奠定坚实基础。

一、问:赣州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前期筹备情况如何?

答:赣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前期筹备工作充分有力。

一是加强组织保障。今年2月17日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成立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赣州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也相应成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二是加强统筹谋划。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明确部门职责。通过智能赋码专项试点、名录库核实攻坚等活动,着力破解普查工作中普查员不上户、区域划分不准确、行业代码认定难等问题。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印发《关于做好赣州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的通知》,制定《赣州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积极运用视频、标语、海报等宣传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提升普查社会知晓度。本周我们正在进行单位清查的宣传。

二、问:作为普查对象,应该如何支持和配合经济普查,有哪些义务和责任?

答: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当前,我市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已全面开始,届时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到普查对象处采集经济普查清查表信息。请普查对象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如实提供单位基本信息和经营状况,以便于普查员快速进行信息采集。同时,请为明年年初正式普查登记做好统计台账和相关财务报表等资料准备,广大普查对象的配合就是对我们工作最大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或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三、问:单位清查主要清查哪些信息,作为普查对象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是否会泄露商业秘密?

答: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单位清查主要调查的内容分为2类:一类是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名称、类型、地址、联系电话、行业、运营状态等基本信息,另一类是个体经营户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行业、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等相关信息。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人:刘名传 市统计局普查中心主任

联系方式:0797-8991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