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将法律援助从政府责任上升为国家责任,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法律援助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2019年,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是核定法律援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并对法律援助补贴计算方式作出重大调整,明确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构成,并实行动态调整。
近年来,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值班律师作用强化等司法改革举措不断实施,法律援助的服务形式、范围日趋丰富,部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方式不明确、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偏低等问题逐渐显现,我省现行《江西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与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和司法部财政部《指导意见》,及时调整优化、合理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有效调动社会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江西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制定《江西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办法》的起草工作,2023年12月,我厅即会同省财政厅开始酝酿起草工作,组织人员学习研究《法律援助法》《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指导意见》,召开座谈会就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情况开展深入调研,充分吸收借鉴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5章、21条,包括总则(第1至4条)、补贴标准(第5至9条)、特别规定(10至17条)、监督与保障(第18至19条)、附则(第20至21条)等内容。主要突出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规定了法律援助补贴具体构成及类型。明确法律援助补贴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等构成,增加规定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翻译费、案件质量评估评查等事项补贴,并将法律援助补贴分为办案补贴、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法律咨询补贴、其他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等类型。
二是调整了各类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补贴标准;综合考虑交通远近等因素,分别规定本地和跨区域办案的补贴标准;规范了群体性案件、终止援助、超标准发放、不予发放补贴等特别情形下的补贴发放规则。
三是完善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保障机制。为落实司法部 中央文明办《法律援助志愿者管理办法》,支持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明确了直接费用包含的具体内容,并结合我省财力情况,辅助考虑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成本测算所得数据,合理确定直接费用标准,为志愿者承办法律援助事项领取直接费用提供政策依据。
四是建立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保障机制。为提升法律援助办案和服务质量,明确组织专业人员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质量评估评查,按照每件50-80元标准支付评估劳务费。同时,建立了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制度,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结案归档卷宗材料、办案质量、受援人的满意度及办案效果综合评价提高或者扣减办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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