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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市财购诉字〔20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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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诉字〔2023〕1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润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润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企业中心1栋306

被投诉人1:江西聚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13号华城文远阁

被投诉人2:赣州市园林环卫管理中心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南外街道环城路2号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1江西聚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3年7月19日就赣州市园林环卫管理中心植物病虫害专业防治项目(项目编号:JXJC2023-GZ-C001)作出的《关于<植物病虫害专业防治项目>质疑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投诉。2023年8月3日,本机关依法受理其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8月28日-2023年9月4日向赣州市公安局发函调查,2023年9月12日-2023年9月19日向江西省东腾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虔州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和龙南天鹰控虫服务有限公司发函调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2023年7月10日,投诉人就案涉项目向被投诉人1提出了3个质疑事项。之后,被投诉人1作出关于<植物病虫害专业防治项目>质疑答复书》。投诉人不服该《质疑答复书》,向市财政局投诉,其中投诉事项1:在等待二次磋商报价中未通知投诉人开始报价及截止时间,一直让准备,过程中也未提醒二次报价时间,直到项目结束投诉人也未报价成功,直到2023年7月19日投诉人提出质疑后才被告知投诉人已被废标;投诉事项2:在投标过程中7号投标供应商(江西壹佰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磋商记录”文件时竟然提交的是6号投标单位(赣州夜莺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的磋商记录文件,我公司在开标过程中已提出了质疑存在串标围标行为,但招标代理机构未给予答复。

被投诉人1称: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1认为:1.在开标过程中,在资格审查环节,专家组对江西润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单独询标,开标大厅代理工作人员于2023年7月7日16时52分电话联系离线供应商,电话联系后于2023年7月7日16时53分在开标大厅发起单独询标。该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项目要求(未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服务车辆(1辆)购置发票扫描件或租赁合同),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第29.2的规定”该供应商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故,该供应商失去二次报价及后续采购流程的资格。2.在评标室专家组发起二次报价授意后,评标室代理工作人员有通知开标室代理工作人员提醒所有供应商,开标室代理工作人员于2023年7月7日19时39分在开标大厅互动交流区多次通知所有供应商“请各供应商保持在线,准备好二次报价”,等待评标室专家组发起二次报价并作出二次报价。后续多家供应商电话咨询开标大厅代理工作人员,开标大厅工作人员皆有告知保持在线,及时刷新操作界面,二次报价是由评标室专家组发起。且在开标过程中还采取电话联系离线供应商并保持咨询电话畅通。关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1的开标大厅工作人员于2023年7月7日19点29分电话联系供应商(江西壹佰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于2023年7月7日19点31分在开标大厅对相关供应商进行了询问。在开标结束后,仍告知相关供应商作出书面补充说明,相关供应商已作出书面情况说明。针对此项质疑事项,开标过程中,公开磋商未涉及具体投标内容。投标过程中7号供应商提交6号供应商的磋商记录文件,经确认系供应商操作不当所致。

被投诉人2称:1.被投诉人2对《植物病虫害专业防治项目》非常重视和谨慎,该项目的磋商文件是经多次会议、反复讨论确定的。2.被投诉人2在2023年第一季度通过线下,从熟悉园林业务、信誉好的20个招标代理单位中,采取抽签的方式随机抽取的招标代理单位。3.项目开标前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江西聚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招标采购,没有授予或指使招标代理单位倾向于任何一家潜在投标人,同时要求代理机构不得授意专家评标过程中倾向于任意特定潜在投标人。4.在开标过程中被投诉人2依法依规进行监督。5.评标专家是开标前依法依规在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的。6.被投诉人2对7月19日招标代理机构对江西润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东腾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虔州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3家质疑单位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认为其未提供有利证据正面回答质疑单位的质疑,要求其补充有力证据证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回复函被投诉人2未加盖公章。7.投诉人本次投诉主要是针对招标代理机构江西聚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过程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提出的投诉,而不是对招标文件的条款内容有投诉。收到市财政局发来的投诉答复通知书后,被投诉人2召集代理机构开会,要求代理机构认真、客观、如实回复。

本机关调查查明:

针对投诉事项1,经本机关审查评审资料,并向未完成二次报价的供应商江西省东腾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龙南天鹰控虫服务有限公司、江西省虔州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赣州夜莺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发函调查,四家供应商均回复:该项目招标代理公司未明确通知二次报价的具体时间,仅在开标大厅互动交流区提醒“准备二次报价”,导致部分投标供应商一直等待错过二次报价时间。经本机关审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佐证依据,该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未规范履行组织和提醒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导致多家供应商未完成二次报价,影响公平公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情形另行处理)。综上,投诉事项1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经本机关审查相关评审资料、向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了解等,并将该项目相关线索移交赣州市公安局。根据赣州市公安局《复函》,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目存在串通投标犯罪事实。综上,投诉事项2不成立。

另查明,该项目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评审问题,对评审专家违规评审问题将另案处理。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成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法律精神,以及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不予支持,驳回该投诉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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